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69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被 告 徐銜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查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叁之第10條第2項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107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說明。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有關利息請求部分係分別以民國111年6月26日、111年1月25日作為利息起算日(見本院卷第9頁),然漏未記載利息終止日,嗣於言詞辯論時當庭就利息請求起訖日部分,更改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49、151頁),核屬補充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8年5月8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週年利率15%計付利息,然被告截至111年6月25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20萬8,778元(含本金19萬9,788元、已到期利息8,465元、費用525元)未清償。
㈡、又被告於110年5月2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61.228.
171.201)與原告成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7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25日起至117年5月25日止,約定自實際撥款日(餘額代償以第一筆代償撥款日為準)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機動利率即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51%計算(被告違約時為週年利率2.3%),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然被告未依約繳款,至111年1月24日止尚積欠借款本金63萬8,144元未給付。
㈢、綜前所述,被告上揭應付款項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叁之第3條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84萬6,9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爰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應付款項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歷史交易查詢、產品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15、129至137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及111年10月27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9,25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 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19萬9,788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信用貸款 63萬8,144元 自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