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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79號上 訴 人 龔佑洋被上訴人 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靜如訴訟代理人 沈裕華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4779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

確認被上訴人民國102年6月24日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自102年7月份開始恢復一樓及地下一樓管理費每月每坪計收新臺幣(下同)60元之決議有效(即上訴人原審訴之聲明),核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依同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