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8號上 訴 人 林伶真被 上訴人 王金紀
王銘玄王憶慈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經營權、生財器具設備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2,400元(=165萬元+512,400元),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5萬元,合計上訴利益為2,912,400元(=75萬元+2,162,400元;至上訴聲明第4項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併予說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