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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91號原 告 林炳堯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被 告 林麗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申報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3樓」,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裁判案由:確認申報權人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