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939號原 告 王生合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陳宣劭律師被 告 克爾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IM HYUN JIN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複代理人 黃韋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遊戲帳號使用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代理手機遊戲「奧丁:神判」(下稱系爭遊戲)之使用者,原告之會員編號為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號),角色名稱分別為「大衛的後裔」、「打開天上的窗戶」、「神國的兒女」、「大衛的兒女」、「大衛的子孫」。嗣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4日遊玩系爭遊戲時,竟遭系統通知系爭帳號為永久禁止利用遊戲帳號,並將系爭帳號強制登出,經詢問被告客服系爭帳號被封鎖的原因,被告均未為任何回應,原告遂向臺北市政府進行消費申訴,被告於111年8月1日始函覆原告因系爭帳號使用散佈非法程式而違反Kaokao Games手機服務營運政策(下稱系爭營運政策),然原告於遊戲期間並無任何違反系爭營運政策或法規之不正當行為,且被告亦未提出系爭帳號有使用散佈非法程式之證明,被告關閉系爭爭帳號,已侵害原告之權益,爰依兩造間之契約約定、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網遊應記載事項)第18條第3、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先位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回復系爭帳號於111年6月4日前之電磁紀錄原有使用權利;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11年6月5日起至回復系爭帳號使用權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㈠被告應回復系爭帳號於111年6月4日前之電磁紀錄原有使用權利;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11年6月5日起至回復系爭帳號使用權益之日止,按日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虛擬資源於系爭帳號。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韓國商KakaoGames Corp.公司(下稱KakaoGames公司)之在臺行銷代理商,非KakaoGames公司之子公司,並無遊戲帳號解除或封鎖之決定權限,亦非系爭遊戲服務條款(下稱系爭契約)之相對人,原告對被告提起本訴,當事人不適格;原告使用外掛程式違反系爭契約第9條,系爭帳號遭後台系統偵測原告使用不明程式,繞過系爭遊戲之檢測防火牆,未經正常開啟系爭遊戲,並多次傳送封包資料至系爭遊戲伺服器,竄改系爭帳號角色之功擊速度、行動速度等遊戲數值,違反KakaoGames公司之系爭營運政策。又KakaoGames公司已明確禁止遊戲道具轉換現金,縱使原告得請求回復系爭帳號,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且原告亦未主張並舉證其有何得以請求損害賠償之具體法律依據,其此部分損害賠償之請求,自非有據,無從准許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為奧丁神判遊戲之使用者,系爭帳號有角色名稱「大衛
的後裔」、「打開天上的窗戶」、「神國的兒女」、「大衛的兒女」、「大衛的子孫」5名角色。
㈡系爭帳號於111年6月4日經由系爭遊戲系統通知永久禁止利用系爭帳號。
㈢兩造於111年6月4日至同年6月6日有電子郵件往來紀錄,如原證2所示。
㈣原告於111年7月29日寄發律師函,請被告儘速回覆原告系爭
帳號使用權,被告於同年8月1日回覆「查用戶(會員編號000000000000、角色名稱:打開天上的窗戶)於6/4日因營運政策第4項使用與散佈非法程式問題遭到相關單位進行稽查」。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
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格而言。故在給付之訴,若原告主張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主體,他造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其當事人即為適格。至原告是否確為權利人,被告是否確為義務人,乃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是否具備,即訴訟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並非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52號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以系爭帳號登錄系爭遊戲,於111年6月4日發現系爭帳號使用權無故遭停權,被告為系爭網路連線遊戲契約之當事人,負有解除系爭帳號之永久停權限制,並回復原告使用權之義務及賠償原告之損害等語。是依原告主張上開事實,係以兩造為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主體,而為回復原狀等之請求,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當事人適格欠缺情事。至於被告是否為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及是否負有回復原告系爭帳號使用權之權限與義務,核屬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無理由之範疇。被告以原告系爭帳號遭永久停權乙事,並非被告決定為由,抗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當事人不適格云云,自屬無據,並無可取。
㈡系爭契約之相對人為被告或KakaoGames公司?⒈按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僅於締約當事人間發生拘束力,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遊戲玩家登錄系爭遊戲時,須一一勾選同意必選及選擇項目,或同意所有項目,始可進入遊戲畫面建立帳號及角色,其中必選項目中即有服務條款(即系爭契約)之選項,此有系爭遊戲註冊介面之畫面可佐(見本院卷第105頁)。又系爭服務條款記載:「…本服務條款規範您與 Kakao Games Corp. 及/或其關係企業 (下稱「Kakaogames」、「我們」或「我方」) 之間,有關您遊戲或使用或參與 Kakaogames 手遊 (下稱「遊戲」) 的關係…此為您與KAKAOGAMES之間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與您簽約是是kakaogames corp.…」(見本院卷第107頁),是依上開約定,與原告簽定系爭契約者為kakaogames公司。再觀諸kakaogames公司與新加坡商Glohow Holding Pte.Ltd(下稱Glohow公司)間業務代理合約書之附件1(見本院卷第416頁)記載,有關系爭遊戲之行銷企劃、策略操作、廣告執行以及社群營運,係kakaogames公司委由 Glohow公司負責,有該業務代理合約書韓文及中譯版、外交部認證(407-431)可佐。又Glohow公司與被告簽定服務合約,該服務合約前言記載:「本服務合約(以下簡稱「合約」)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以下簡稱生效日)」,由依據新加坡法律合法成立之Glohow Holding Pte.Ltd(以下簡稱「GlohowSG」),其事業登記地址為......以及依據臺灣法律合法成立之克爾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克爾豪臺灣分部」),其事業登記地址為......履行之合約(見本院卷第181頁)。由上開服務合約可知Glohow公司係依據新加坡法律合法成立之公司,被告為依據臺灣法律成立之司,又Glohow公司將臺灣地區之遊戲營運及遊戲行銷之業務委由被告負責,此觀Glohow公司與被告間服務合約定之服務條款自明。而關於遊戲營運部分,上開服務合約約定之內容為負責客戶服務、管理社群媒體、回報玩家反餽報告等。則被告抗辯kakaogames公司為系爭遊戲的發行商,負責系爭遊戲的運行及管理,被告僅有權蒐集系爭遊戲之玩家申訴內容、擬定行銷策略等事務,並無權限竟將玩家帳號封鎖或解除封鎖,有權限管理遊戲帳號者係Kakaogames公司等語,尚非無據。是原告請求對系爭遊戲無管理權限之被告回復系爭帳號,自屬無據。
⒉原告主張被告為Kakaogames公司之子公司云云,並提出被告
之104銀行網頁為佐(見本院卷第133頁)。查,上開104網頁僅為被告徵才廣告之簡介,尚難以廣告中有「2019年我們獲得了kakaogames的投資,並於2020年正式成為kakaogames的子公司」等語,遽認被告為kakaogames的子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況Glohow公司與kakaogames公司於110年6月1日訂立業務代理合約書,被告於同年7月1日再與Glohow公司訂定服務合約,有業務代理合約書及服務合約可佐(見本院卷第181至185頁、第410至417頁),益徵被告非kakaogames公司之子公司。又系爭契約已約定玩家係與kakaogames公司簽約,已如前所述,原告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無從以被告於104銀行網頁之簡介,逕認被告屬系爭契約之締約當事人。是原告上開主張,亦不足採。
⒊基上,原告簽立之系爭契約之相對人並非被告,則被告既非
系爭契約之當事人,自無就系爭契約負有何回復原狀等之義務。從而,原告以被告為系爭網路連線遊戲契約之當事人,而依網遊應記載項第18條第3項、第4項及民法227條第1項及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回復系爭帳號使用權及賠償其所受損害,自屬無據,無從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告並非原告締結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則原告依民法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及網遊應記載項第18條第3項、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回復系爭帳號使用權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1項目 數量 鑽石價值 金幣 0000000 210 公會幣 800 160 勳章 150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