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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05號原 告 陳啓彰被 告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為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是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所謂執行法院,係指實施分配之民事執行處所屬法院之民事庭。

二、本件原告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字第36282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執行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