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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1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137號原 告 嘖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震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楊淇皓律師馮昌國律師被 告 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佳昱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史洱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肆仟元為被告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橘白公司)核發發給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超橘白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91萬8,671元及遲延利息,經被告超橘白公司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見本院卷第15頁),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嗣原告於審理期間即民國111年10月11日追加被告超橘白公司之負責人蔡佳昱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超橘白公司、蔡佳昱應連帶給付原告91萬8,671元,及其中被告超橘白公司自本案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被告蔡佳昱自民事訴之變更追加暨言詞辯論意旨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所命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内免給付義務。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69頁至第179頁),核原告所為當事人及聲明之追加,所主張之事實與原起訴主張之基礎事實均係本於被告超橘白公司違反其與原告間嘖嘖網站群眾募資專案委託契約書所負之債務不履行及代墊退款爭議,其基礎事實核屬同一,並經被告等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見本院卷第125頁至第126頁),於法尚無不合,本院爰併就追加之訴為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嘖嘖平台之經營者,從事供提案人將其廣告、計畫等文案置放於網路上,使贊助者點閱並能夠向提案人出資,待募資結束後,始由提案人自行出貨予贊助者或行履約,即提案內容係由提案人全權設計及製作,贊助契約係存在於提案人與贊助者間,消費發票亦是由提案人所開立,原告並不提供任何廣告製作、宣傳或是銷貨之協助、服務,僅係將網路空間給予提案人,允其使用該募資環境,三方間之關係顯屬B2B2C(企業對企業對消費者)之模式,此觀嘖嘖平台網站服務條款第7條「嘖嘖是一個集合群眾並贊助創意的平台。嘖嘖允許部份的使用者(提案人)將創意提出並尋求第三方(贊助者)的贊助。......所有的贊助以及交易皆為提案人以及贊助者間之行為,贊助者有權決定是否贊助專案,提案人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贊助者的贊助,嘖嘖不會也並無義務對任何提案人以及資助者間的糾紛,以及任何網站會員和第三方的糾紛,做任何形式的負責。」自明,可認原告僅為網路平台提供者,並無參與製作提案內容或參與提案人商品之輸出、輸入或其他之銷售行為,實則契約關係存在於贊助者與提案人間,原告代提案人履行契約之權利及義務,即關於贊助者日後如有退款、退貨之要求時,應由提案人自行、全權負責。而被告蔡佳昱則為被告超橘白公司占股將近100%之最大股東兼公司負責人,另一股東即被告劉立華為被告蔡佳昱之母僅持有1股,顯係被告蔡佳昱為符合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須自然人2人股東以上所組織,而將其母掛名為被告超橘白公司之股東,實際上均由被告蔡佳昱所持有。又被告超橘白公司以提案人身分就「【Meteo流光學習鋼琴 不會彈鋼琴,也能輕鬆演奏的跨世代鋼琴】」提案(下稱系爭提案)與原告所簽立嘖嘖網站群眾募資專案委託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16條前段及第17條約定,被告超橘白公司應就系爭提案自行負責向已贊助者進行回饋之磋商、履行或後續的退貨(款)等事宜,並自行就未能交付或遲延交付第三人約定之回饋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超橘白公司與第三人間之履約爭議概與原告無涉。詎原告於系爭提案完成提起後之履約期間,多次收到系爭提案贊助人因被告超橘白公司出貨遲延,遂以爭議帳款為由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出退款要求之扣款通知,被告超橘白公司甚於111年2月15日進一步於其臉書鼓吹贊助人透過信用卡爭議款項之方式辦理退款,企圖藉此將賠償責任轉移至原告負擔,蓋因贊助人之原匯款帳戶為原告於第三方支付公司開立之帳戶,發卡銀行遂依爭議款項退還規定強制自原匯款帳戶中退款,等同原告所有帳戶遭銀行強制代被告超橘白公司退款償還本應由其返還贊助人之扣款費用,此等刻意推進爭議款項退款之行為,導致贊助人大量向銀行申請退款,並自原告帳戶償還贊助人贊助款項之行為,已嚴重違反提案契約書第17條規定之義務,最終導致原告損害之事實,上述行為導致原告承擔本應由被告超橘白公司負擔之成本及損失,自109年9月起迄今共計退款91萬8,671元(詳聲證三),原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18條約定及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返還。至被告蔡佳昱明知被告超橘白公司資本額僅50萬元,竟選擇投入獲利高達40倍之商業收益操作即以系爭提案對外募資2,340萬1,396元,且於被告超橘白公司資產已無法抵償負債之際,更藉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之保護傘下,被告蔡佳昱於公司臉書鼓吹贊助人申請信用卡爭議款項退款,企圖將債務轉嫁於原告承擔使其脫免責任,導致被告超橘白公司積欠原告帳款高達653萬7,727元,縱使原告得向被告超橘白公司求償,然因被告超橘白公司已陷於無資力,且被告超橘白公司除系爭提案外,並無其他營業行為或收益存在,最終將使原告求償無門,而身為始作俑者之被告蔡佳昱卻得逸脫相關責任,顯非事理之平,甚被告超橘白公司之資金皆已經遭被告蔡佳昱花費殆盡,即被告超橘白公司僅係其利用商業機制投機之工具,實足認被告蔡佳昱確實有濫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地位,企圖於其個人收受資金後將所有商業風險及損失轉嫁給被告超橘白公司、原告及贊助人等人承擔,並以有限責任之保護傘脫免個人本應受追訴求償之情形,原告應得依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蔡佳昱賠償91萬8,671元。為此,被告超橘白公司與被告蔡佳昱分別基於系爭契約第18條約定及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且二人間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如其中任一人為給付,則另一人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内,同免給付義務等語。並聲明:㈠被告超橘白公司、蔡佳昱應連帶給付原告91萬8,671元,及其中被告超橘白公司自本案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被告蔡佳昱自民事訴之變更追加暨言詞辯論意旨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所命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内免給付義務。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㈠被告超橘白公司:系爭提案贊助人以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為

由,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出退款要求,發卡銀行遂依信用卡消費爭議款項退還規定,強制自原告所採用第三方支付公司即訴外人立吉富線上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吉富公司)匯款帳戶中退款,並非直接自原告所使用帳戶中退款,而後原告如何償還第三人支付退款款項、實際原告退還款項數額等,被告超橘白公司無從知悉,且原告本案所呈表格亦未獲第三人支付公司證實等語。

㈡蔡佳昱:被告蔡佳昱否認原告所提付款指示及金流明細之形

式、實質真正,蓋原告稱系爭提案贊助人透過信用卡消費爭議款項向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退款,原告進而遭第三方支付立吉富公司強制於原匯款帳戶中扣款云云,惟實無從原告所呈之聲證三中推導出其上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即原告並未舉證系爭提案贊助人之匯款帳戶為何?亦未舉證立吉富公司向原告扣款之帳戶,即為系爭提案贊助人匯款之帳戶,且原證三所載「PayNow訂單編號」、「商家自訂編號」內容等為原告自行整理之資訊,實無從知悉該等明細為系爭提案贊助人所申請退款之款項。又系爭提案為數眾多之贊助人於事件爆發後向消保官申請消費爭議調解,而被告超橘白公司或被告蔡佳昱僅係將消保官楊麗萍於調解會議之建議刊裁於臉書,此有調解會議通知及相關新聞可稽,原告亦有派員列席調解,原告當知被告超橘白公司或被告蔡佳昱係恪遵消保官所建議之方式處理系爭事件,並無鼓吹系爭提案贊助人透過信用卡爭議款項方式辦理退款之情,原告主張被告超橘白公司或被告蔡佳昱鼓吹贊助人透過信用卡爭議款項方式辦理退款,企圖藉此將賠償責任轉移至原告負擔,與事實不符,況透過信用卡爭議交易申請退款,核屬一般發生消費爭議時最常見之處理方式,縱被告超橘白公司或被告蔡佳昱未提出藉由信用卡爭議款項方式辦理退款之辦法,系爭提案贊助人仍會接受上述消保官於新聞媒體之倡議,或自行透過此種管道申請退款以維護自身權益,故此部分結果與被告超橘白公司、蔡佳昱在臉書刊載貼文,實無因果關係,況依原告募資平台之官方建議,若系爭提案贊助人欲於提案結束後退款,應自行與系爭提案之提案人聯絡相關事宜,原告並不干涉提案結束後之退款事宜,則原告即無資格指摘被告超橘白公司、蔡佳昱處理退款方式。又被告超橘白公司所發起之系爭提案之目標金額僅設定50萬元,惟嗣後由於系爭提案贊助人反應熱烈超乎預期,且原告所營募資平台對各提案之目標金額並無限制等雙重原因之下,致使系爭提案最終實際募資金額高達2,543萬6,300元,實超出被告超橘白公司、蔡佳昱於系爭提案提案當時之預期,更何況系爭提案係經過與原告討論、評估及審核通過後才上架公開募資,原告竟無視其對被告超橘白公司及蔡佳昱發起系爭提案之輔導過程及相關責任,試圖營造被告蔡佳昱明知被告超橘白公司無法負擔募資債務,仍執意操作系爭提案之假象,要屬無據。此外,依據債之相對性原則及上述實務見解,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對象,應為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即被告超橘白公司,原告竟逸脫債之相對性原則,逕援用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向被告蔡佳昱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要屬未洽外,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蔡佳昱有何「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清償顯有困難」、「情節重大」且「有必要」等要件,系爭提案未能履行係肇因於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被告蔡佳昱之因素所造成,其肇因於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爆發,導致連帶引發全球性晶片等電子零件短缺、鋼價上漲及廠商產能不足等問題,被告超橘白公司遭遇上述不可抗力之情形下,研判已無法使用原先設計,因此更換MCU處理器並重新設計電路板,又額外付出生產成本及研發人事費用,是以導致系爭提案出貨延期,引發大批贊助人要求解約、退款,使被告超橘白公司原本内部財務吃緊之問題雪上加霜,並於上述不可抗力過程中空轉、不斷消耗資金,最終導致系爭提案大規模給付遲延之結果,與實務見解主張公司法定代理人濫用公司法人地位,須以「不法目的」為要件不符等語。

㈢被告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

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

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6條及第227條分別定有明文。惟前開規定係屬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規範,其損害賠償責任之適用以當事人間「有契約關係存在」為前題。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而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如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該事實已負舉證之責,始由抗辯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排除或消滅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此乃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

㈡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嘖嘖平台之經營者,為從事供

提案人(類同賣家)將其廣告、計畫等文案置放於網路上,使贊助者(類同買家)點閱並能夠向提案人出資,待募資結束後,始由提案人自行出貨予贊助者或行履約,即提案內容係由提案人所全權設計及製作,贊助契約係存在於提案人與贊助者間,消費發票亦是由提案人所開立,原告僅係將網路空間給予提案人,允其使用該募資環境,並不提供任何廣告製作、宣傳或是銷貨之協助、服務,原告與提案人、贊助者三方間之關係係屬B2B2C(企業對企業對消費者)模式,而被告超橘白公司為向不特定第三人募集資金以生產、銷售「Meteo 流光學習鋼琴」商品,於109年9月24日以系爭提案之募資專案與原告簽署系爭契約,約定被告超橘白公司向原告租用https://www.zdczec.com網域之網頁空間,並透過該網頁向第三人即贊助者提出贊助之要約,期後被告超橘白公司透過嘖嘖平台對外募集資金成功,經原告依系爭契約13條約定於扣除平台服務費203萬4,904元(即募集資金代收款總額8%)後,於109年12月4日將系爭提案對外募得之資金即贊助者所贊助者贊助之費用2,340萬1,396元,依系爭契約匯款至被告超橘白公司所指定之其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石牌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業據提出嘖嘖服務條款、嘖嘖網站群眾募資專案委託契約書、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卷第13頁至第41頁),並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112年1月9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0870號函檢附被告超橘白公司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石牌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可憑(見本院卷第205頁),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7頁、第132頁、第135頁),堪認原告與被告超橘白公司間存有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存在。㈢又原告主張於系爭提案完成提起後之履約期間,因被告超橘

白公司出貨遲延,系爭提案贊助人遂以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為由,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出信用卡消費爭議款退款要求之扣款通知,被告超橘白公司亦於111年2月15日於其臉書鼓吹系爭提案贊助人可透過信用卡消費爭議款項之方式向信用卡發卡銀行辦理或申請退款,企圖藉上述信用卡消費爭議款方式,將其所應負責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轉移至原告負擔,導致發卡銀行依信用卡消費爭議款項退還規定,自原告所採用第三方支付公司即立吉富公司帳戶中強制退款,而自109年9月起迄今,第三方支付公司即立吉富公司共計退款91萬8,671元(詳聲證三),此情已違反系爭契約第17條「被告超橘白公司與贊助者間之履約爭議,應由被告超橘白公司負擔概與原告無涉」約定,原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18條約定及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被告超橘白公司返還91萬8,671元等語;觀諸原告與被告超橘白公司間系爭契約第8條「如贊助者贊助乙方(即被告超橘白公司)之群眾募資專案後,於該專案進行期間要求退款或變更贊助内容,甲方(即原告)得逕行與贊助者協商,變更其贊助内容或退款,乙方不得異議。如該名第三人於募資專案成功結束後,方要求退款或變更贊助內容,乙方應自行衡量允可與否,並自行處理退款與後續相關事宜,概與甲方無涉。」、第16條「乙方應自行負責與贊助者進行回饋之礎商及履行,…。」及17條「若乙方未能交付或延遲交付第三人約定之回饋,或因回饋之品質、效用上之瑕碗所生之任何糾紛,乙方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概與甲方無涉。」等約定內容,並佐以「群眾募資」為近年盛行於新創事業之籌資方式,新創事業將其商品服務內容發布於群眾募資網站,設定「贊助額」與「回饋內容」,吸引認同之消費者付款「贊助」並獲得「回饋」,其法律性質若屬消費者贊助金額以獲得之商品服務回饋,「贊助」與「回饋」即具有對價關係,而具有買賣型契約關係性質,可認原告於系爭提案中僅扮演提供嘖嘖平台(網域:https://www.zdczec.com)提供者,供被告超橘白公司將其廣告、計畫等文案置放於網路上,使系爭提案贊助者可得向提案人出資,待募資專案成功結束後,被告超橘白公司應自行負責向贊助者進行回饋之磋商、履行,且若贊助者日後如有退款、退貨之要求時,亦應自行處理退款與後續相關事宜,並就未能交付或遲延交付贊助者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超橘白公司與贊助者間之履約爭議概與原告無涉,應可認定。而被告等雖不爭執募資專案即系爭提案成功募集資金結束後續履約事宜,依約應由被告超橘白公司自行負責,且確有贊助人因被告超橘白公司發生出貨遲延或未能交付回饋內容即Meteo流光學習鋼琴,遂以爭議帳款為由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出退款要求之扣款通知,導致第三方支付公司即立吉富公司自原告帳戶退款予贊助人,惟辯稱原告未就贊助人匯款帳戶、立吉富公司向原告扣款之帳戶即為贊助人匯款之帳戶、退款金額等節盡其舉證責任云云,然參原告起訴所呈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退款明細等(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其上明確載明因流光鋼琴爭議退款自原告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退款91萬8,671元至立吉富公司所有凱基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付款指示明細右下方並蓋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網路代付款專爭章,而退款明細則詳列辦理退款之各筆交易之「PayNow訂單編號」、「商家自訂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及「匯回金流金額」等資訊,足認原告已就因贊助人以爭議帳款為由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出退款要求之扣款通知,導致第三方支付公司即立吉富公司自原告帳戶合計退款91萬8,671元予贊助人乙節盡其舉證之責,而被告等空言否認前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所出具之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形式上真正,未就該書證有何不實或虛偽之處為具體指摘,其所辯委無足採。職是,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18條約定及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226條規定請求被告超橘白公司返還91萬8,671元,應予准許。

㈣次按,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

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154條於102年1月30日之修法理由第㈡點揭示「按揭穿公司面紗之原則,係源於英、美等國判例法,其目的在防免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而脫免責任導致債權人之權利落空,求償無門。為保障債權人權益,我國亦有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必要。爰明定倘股東有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之情形,導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而清償有顯著困難,且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仍應負擔清償債務之責任,惟此並非全盤否定公司法人格獨立,僅在個案上,如控制股東有詐欺、過度控制、不遵守公司形式、掏空公司、或藉公司型態逃避法令規範、契約義務、侵權責任等濫用公司法人格之不正行為,致損害公司債權人時,為維誠信及衡平救濟,例外地否認公司法人格予以救濟,與法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不生扞格,亦無礙我國經濟之發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原告另主張被告蔡佳昱為被告超橘白公司占股將近100%之最

大股東兼公司負責人,另一股東劉立華為被告蔡佳昱之母僅持有1股,顯係被告蔡佳昱為符合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須自然人2人股東以上所組織,而將其母掛名為被告超橘白公司之股東,實際上均由被告蔡佳昱所持有,即被告超橘白公司為被告蔡佳昱實際控制及經營之法人,被告蔡佳昱對被告超橘白公司有絕對控制權,然被告蔡佳昱明知被告超橘白公司資本額僅為50萬元,竟選擇投入獲利高達40倍之商業收益操作,以系爭提案募得高達2,340萬1,396元之資金,卻未未安排任何退場措施或配套方案,導致目前不包含未就信用卡爭議款項辦理退款之其餘贊助人之損失,單就被告超橘白公司積欠原告帳款已高達653萬7,727元,與其登記資本額相較逾越13倍不止,導致原告於被告超橘白公司違反系爭契約後迄今未能獲償,其所為顯有濫用河流公司之獨立人格,迴避債務不履行或賠償給付義務云云;然查,群眾募資性質上本即為募資者透過一網路平臺,對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宣傳其概念、設計、活動或作品,並提出如何開發或實踐之具體實施專案計畫,群眾募資本質上即為讓有興趣之社會大眾依據募資者之募資方案,自主選擇資助該專案計畫實踐,顯見群眾募資能協助文創業者發揮其創意優勢,同時解決業者資金缺乏問題,此為群眾募資之本質,故尚難僅以被告蔡佳昱明知被告超橘白公司資本額僅為50萬元,卻對外以系爭提案募得高達2,340萬1,396元之資金乙節據謂其存有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之惡意;亦且,被告超橘白公司簽立系爭契約後為生產「Me

teo 流光學習鋼琴」商品,購買取得「Meteo 流光學習鋼琴」模具,其價值高達476萬5,500元(計算式:66萬3,520元+33萬1,760元+16萬0,160元+21萬7,360元+24萬0,240元+90萬9,850元+111萬0,050元+43萬4,720元+43萬4,720元+16萬0,160元+10萬2,960元)、raspberry pi 3a+開發板(購買成本165萬9,000元)、 鋁合金平板(購買成本人民幣14萬元),有卷附形上企業有限公司模具保管書、電子發票證明聯、COMMERCIAL INVOICE & PACKING LIST(見本院卷第183頁),可見被告蔡佳昱明就系爭契約確有付出時間、勞力,並有為履行系爭契約支出高達約700萬餘元之生產成本,復佐以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自2019年年未開始爆發,連帶造成全球勞動市場人力不足,引發全球性晶片等電子零件短缺、鋼價上漲及廠商產能不足等問題為眾所皆知,可認被告蔡佳昱辯稱系爭提案出貨延期出貨、無法履約,肇因於遭偶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爆發、缺料及廠商產能不足等不可抗力問題,使原先設計無法實現而更換MCU處理器、重新設計電路板,導致生產成本及研發人事等費用增加,並因系爭提案出貨延期引發大批贊助人要求解約、退款,使被告超橘白公司原本内部財務吃緊之問題雪上加霜,最終導致系爭提案大規模給付遲延,進而難以交付「Meteo 流光學習鋼琴」商品,並非肇因於其濫用法人股東地位行為所致,應屬可信。承此,足認被告蔡佳昱並非自始即詐欺原告或贊助人,或故意使被告超橘白公司違約,甚陷於無資力之地位,以損害贊助者之投資權利,有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之情。此外,原告雖質疑被告蔡佳昱就被告超橘白公司募得部分資金運用有所不當或疑議,然原告即未舉證被告蔡佳昱有侵占該等資金或圖利,甚或以損害公司資產為目地等情形,即無從認被告蔡佳昱有掏空公司之舉。至原告謂被告告蔡佳昱鼓吹系爭提案贊助人透過信用卡爭議款項方式辦理退款,企圖藉此將賠償責任轉移至原告負擔部分,惟原告已陳稱因系爭提案出貨延期,自109年9月起即引發大批贊助人要求解約並透過信用卡爭議款項方式辦理退款之情,臺北市消保官亦於110年12月8日公開表示贊助人可透過信用卡爭議款項方式辦理退款以確保自身權利(見本院卷第142頁),實難認原告因贊助人透過信用卡爭議款項方式辦理退款,導致其遭第三方支付立吉富公司強制於原告匯款帳戶中扣款之結果,肇因於被告等於111年2月15日在臉書官方帳號貼文表示「贊助人透過信用卡爭議款項方式辦理退款」行為所致。職是,原告主張難謂合於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所定要件,其依揭穿公司面紗之法理,請求被告蔡佳昱應與被告超橘白公司負不真正連帶清償之責,尚難憑採。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查本案請求之債,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法律規定,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超橘白公司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7月8日起(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卷第5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契約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超橘白公司給付原告91萬8,671元,及自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被告超橘白公司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