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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3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11號原 告 松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達朗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被 告 陳朝福

陳友信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被 告 陳李芬蘭

陳朝聘陳朝順陳朝興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被 告 長易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銘良被 告 長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清算人 秦學鴻被 告 陳芳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日期: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