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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3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380號原 告 AW000-A109288(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侯凱允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6日在手機交友軟體BEEBAR上以「米米」

為名,佯裝為女性隨機與男性網友攀談,適逢原告信以為真,被告乃以米米名義邀約原告至其位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住處內,原告到場後,被告於同日下午8時30分許起至翌日上午9時止,先以「米米想要3P」、「米米怕痛要你先跟我性交」等語詐騙原告,又一人分飾兩角,以帳號「tomorrow」在通訊軟體LINE與米米聊天,並將聊天內容予原告觀覽,致原告誤信係米米之指示,遂應被告要求脫去衣物並勉為其難讓被告以手套弄自己之生殖器。嗣被告再以米米之名義要求與原告互為口交,經原告強烈拒絕,屢次起身離開房間,然均遭被告拉回,被告隨後開始施用毒品,並稱自己有多項前科,原告不配合之態度讓其很不開心,原告方於被告強迫下與被告互相口交,被告並將原告之生殖器插入自己肛門使之接合,以此方式遂行強制性交之犯行。被告前開行為顯已侵害原告之意思自由權及貞操權(性自主權),亦係故意以欺騙、強制等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更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原告因遭受男性性侵,擔心遭受嘲笑、感覺自責,多以壓抑感受之方式處理情緒,飽受失眠、焦慮等創傷反應之困擾,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

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否認有對原告為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且刑事案件審理

後,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侵訴字第75號判決(下稱刑事一審判決)無罪在案,故原告應就被告有為侵權行為盡舉證責任。

㈡兩造間係合意性交,倘被告有違反原告意願之情形,原告應

有反抗、喝斥,甚或逃離房間等強烈拒絕行為,不可能有替被告打手槍、口交等性行為,況原告為被告進行打手槍、口交等性行為均需原告主動為之始可進行,絕非原告被動配合即可,故兩造間性行為充其量僅可認係原告在承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意思決定有瑕疵,仍不構成強制性交罪。再者,兩造見面時,原告即可知悉被告實際係為男性,顯然無法以被告佯裝女性身分、或向原告提及「米米要3P」、「米米希望二男間發生性行為」等語,而認被告有施詐術之行為導致原告性自主決定權受壓抑。況依原告於109年7月7日警詢筆錄及110年10月20日之審判筆錄陳述內容可知原告係經被告多次遊說後而「同意」與其為性行為,足認原告仍保有其性自主決定自由,縱其意思決定有瑕疵仍不構成強制性交罪。㈢縱認被告確有對原告為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然被告學歷為

高中肄業,現無工作收入,並患有眼睛腫瘤之疾病,由家人協助支出相關開銷費用,而原告未舉證其學經歷及薪資收入,並濫行指摘其受有精神上之非財產損害60萬元,請求金額過高。

㈣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被告是否於上開時地對原告為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原告得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本件被告有無對原告為前揭強制性交之犯行:

被告固不否認有與原告於前開時、地為性交行為,惟否認有違反原告之意願,然依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被告拿其與「米米」聯繫之LINE對話給我看,「米米」要求要3P,說要我跟被告完成一些互動,例如打手槍、口交、肛交。我看到當下反應是拒絕,但後來我還是有跟被告互相打手槍,被告有抓著我幫他肛交,也要求我幫他口交,我有拒絕被告,但後來我有幫他口交,他也有幫我口交,因為如果我拒絕被告,被告會拉著我,如果我要站起來,他也會把我的肩膀壓下去,讓我坐在椅子上及床上,被告會一直跟我說為什麼不能完成這些要求,會一直要我完成,而且被告也會開始吸食安非他命,跟我說他生氣時就會吸食安非他命,然後再繼續要求我完成「米米」說的互動,接著再拉我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要求我幫他口交,我拒絕他,他就說他被關過,之後直接站在我面前要我幫他口交,我有拒絕,也有把頭別開,但被告跟我說「米米」要我們完成口交,我就很快的含了他的生殖器一下。我有拒絕被告上開性行為,被告在碰我生殖器時,我有把他的手推開,但被告還是繼續碰我的生殖器,被告一直在我旁邊,被告想要拉我的生殖器幫我打手槍,我起身要離開,但被告拉著我的手,他的力氣很大,還有壓我的肩膀,並且坐在我身上,我有叫被告不要拉我,被告還是繼續拉著我,我只想離開那裡。被告要求我幫他肛交及被告拉著我的生殖器幫他肛交時我都有拒絕,被告抓著我的生殖器幫他肛交時有咬我的左手臂,我有受傷並且驗傷。當時我坐在床上,被告就在我旁邊,他貼著我躺下來,腳就直接扣在我的腰部,拉著我的手跟肩膀,且強拉我的生殖器,要我無套幫他肛交,每次肛交都是只有生殖器進入被告肛門一次就結束,因為我軟掉等情(見本院刑事卷第189-200頁)。另原告於警詢、偵查中亦證述:被告希望我無套肛交,一直說他要教米米無套肛交,當時我的心情是不管是真的假的只要讓我離開就好,但我不知道要如何離開,被告又一直要求我,我不知道惹他不高興會不會怎樣,被告抓著我生殖器插入他肛門,很大力環抱我的背不放開,也咬我,被告要求我射出來時,一直碰我並口交,我說不要,他要求我繼續完成互動,但我真的太痛苦無法接受,那時不管有無「米米」,我都不想繼續;且過程中,我有要推開被告,被告會把我拉住,我要離開,被告也會把我拉回來等語(見臺北地檢署偵字20255號卷第18-19頁、第233-234頁)。被告於刑事案件偵查中亦自陳:「米米」是我虛構出來的,本來是想如果和樂的話,我願意花錢跟原告有一次3P,就是花錢找一個女生等語(見同前偵字20255號卷第253頁)。並有被告佯以女性「米米」之身分與原告之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57-266頁)。由原告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先佯以女性「米米」之身分與原告聯繫見面後,又以要與米米玩3P,須預先演練為餌,誘騙原告與之為口交、肛交之性行為,原告在受被告矇騙之情況下,固有與被告虛以委蛇,但在多次口頭拒絕之後,被告仍以強拉,用力按壓原告肩膀等方式,違反原告之意願對其為性交行為,被告所為顯然已妨害原告性自主決定之權利,故被告抗辯兩造間係合意性交行為,核與前開事證不符,顯不足採。佐以,原告遭被告為前開強制性交行為後,前往醫院驗傷,左上臂有瘀紅之傷勢,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參(見同前偵字第20255號不公開卷第73至77頁),核與原告前開指述內容相符,應認原告所述洵屬有據。再者,被告對原告為前開強制性交行為,雖經本院刑事一審判決無罪,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70號判決(下稱刑事二審判決)撤銷刑事一審判決,並認定被告犯強制性交罪,改判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案,此有刑事一審判決、刑事二審判決各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69-215頁),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案卷宗查核無訛,依上說明,被告確有對原告為強制性交行為,應負侵權責任甚明。

㈡原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及數額為何: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茲審酌被告係以佯裝為女性之方式誘騙原告見面,並對原告以前開違反意願之方式為強制性交行為,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兼衡原告仍於大學在學中,僅有打工之微薄收入,被告則係高中肄業,目前在監執行中,亦無固定收入等一切情狀(見本院訴字卷第278頁、本院不公開卷內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所受損害60萬元應屬適當,應予准許。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10月26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侵附民卷第17頁),揆諸前述,被告自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時起即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