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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71號原 告 郭俊良被 告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被 告 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日期: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