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660號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訴訟代理人 孫逸文被 告 莊李貴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交割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參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拾參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14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簽訂開戶契約書,向原告申請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帳號:0000000000),委託原告買賣股票,並依約給付原告交割款。被告於110年9月30日,委託原告現股賣出及買進「世芯-KY」股票2,000股、「愛普」股票1,000股,及當沖融券賣出「世芯-KY」股票1,000股,買賣成交價金新台幣(下同)5,969,000元,詳如附表所示。被告依約應於同年10月4日給付原告委託下單當沖產生之現股當沖差額,即買進「世芯-KY」2,000股1,852,636元、「愛普」1,000股774,101元,扣除賣出「世芯-KY」1,000股861,473元、「世芯-KY」1,000股876,430元、「愛普」1,000股742,822元,差額為146,012元。又被告於110年9月30日借券賣出「世芯-KY」股票1,000股,並於隔日即同年10月1日回補,產生借券賣出差額,即買進價金835,188元扣除融券擔保品853,518元,差額為18,330元,及借券費用92,381元。再被告違約未按期履行交割代價,依兩造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被告應給付按總計成交金額5,969,000元(計算式:858,000+1,850,000+864,000+879,000+773,000+745,000=5,969,000)以7%計算之違約金417,830元。是被告應給付原告總計637,893元(計算式:146,012-18,330+92,381+417,830=637,893),扣除被告之銀行存款172元後,被告應給付637,721元。爰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1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37,721元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7,721元,及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無意違約,是原告行員林小姐出爾反爾,林小姐及營業員侯小姐背信、不法行為所致。被告在101年11月29日至110年9月30日間在永昌證券之交易額度及多寡均由原告之行員林小姐決定。被告於110年9月30日離漲停至少10塊以上就問林小姐能否幫伊調卷(世芯),林小姐當下即打了電話並答4張都調到了,並答應讓伊現賣改券賣。9月30日林小姐翻臉已讓被告感覺很不好,10月1日至華南銀行看世芯走勢,已感不對勁。原告應到新營分部查明101年1月29日至110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間每筆交易是否合法。原告所提開戶契約書內之印章,非被告開戶所用印章,後來被告於108年1月與原告重立契約,直到109年12月被告之配偶去世領到保險金前,被告融資融券都是30萬元,領到保險金後才變成融資融券50萬元,從來沒有超過100萬元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就有利於己之事實主張所須負擔之舉證責任,須達已足可轉換舉證責任之優勢證據之程度,亦即須證據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而於他造訴訟當事人否認其事實主張者,改由他造訴訟當事人負證明優勢證據瑕疵之責。次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民事訴訟法第358條有明文規定。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11月29日簽訂開戶契約書,向原告申請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帳號:0000000000),委託原告買賣股票,嗣於110年9月30日委託原告現股賣出及買進「世芯-KY」股票2,000股、「愛普」股票1,000股,及當沖融券賣出「世芯-KY」股票1,000股,並於同日借券賣出「世芯-KY」股票1,000股,並於隔日即同年10月1日回補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契約書(普通戶)、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應付當沖券差收付款項報告書-借券、普通違約申報及處理明細表、違約申報通知函、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委託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書(代開戶卡)等為證(見卷第15-57頁、第213-241頁),核屬相符。被告抗辯開戶契約書(普通戶)(見卷第43頁)上簽名為其本人簽名,但印章不是伊開戶的印章,伊有這種印章,但不是用在開戶等語(見本院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卷第150頁)。惟查被告於101年11月29日開戶時簽署之印鑑卡上所留印鑑樣式與上開契約所蓋印文相符,有印鑑卡在卷可查(見卷第215頁),足認被告確有於101年11月29日在原告公司開立證券帳戶。又被告於108年5月間申請再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有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書(代開戶卡)在卷可參,另原告寄送110年9月之對帳單至被告之戶籍址,並經被告本人收受,有對帳單名冊、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查(見卷第183頁),足認被告有再開帳戶並收受110年9月之對帳單。被告既於101年11月間向原告申請開設帳戶,再於108年5月間申請再開帳戶,且其自承於110年9月30日向原告公司人員表示就世芯股票調券等情(見卷第115頁),再加以被告於110年3間起即有多次買賣世芯、愛普股票,且亦有多次券買、券買之交易,有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戶歷史帳列印資料在卷可查(見卷第123頁),堪認被告於110年9月30日確有交易世芯公司股票一情。綜合上情,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9月30日委託原告現股賣出及買進「世芯-KY」2,000股、「愛普」股票1,000股,及當沖融券賣出「世芯-KY」股票1,000股,於110年9月30日借券賣出「世芯-KY」股票1,000股,並於隔日即同年10月1日回補等情,堪信為真。被告抗辯原告公司員工背信、不法行為,並未具體主張原告公司員工有何背信及不法行為,更未舉證證明,其空言抗辯無足採信。被告另抗辯被告融資融券都是30萬元,領到保險金後才變成融資融券50萬元,從來沒有超過100萬元云云,核與被告自行提出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信用交易變更額度申請書所載融資額度150萬元一節不符,有該文書在卷可查(見卷第209頁),上開抗辯亦無可採。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第2項約定證券經紀商接受普通交割之買賣委託及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應於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向委託人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融資自備價款或融券保證金,有系爭契約可查(見卷第25頁),是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應於同年10月4日給付買賣交易價金差額127,682元(計算式:146,012-18,330=127,682)及借券費用92,381元,扣除被告銀行存款172元,被告應於110年10月5日起給付219,891元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另原告請求違約金417,830元,然原告未曾向被告請求違約金,是應以原告起訴送達訴狀為催告之意思表示,即其催告應自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0年10月3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後經10日生效,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17,830元之利息應自111年11月11日起算。
六、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1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37,721元,及其中219,891元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417,830元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附表編號 日期 交易內容 金額 費用 1 110年9月30日 現股買進「世芯-KY」股票2,000股 1,852,636元 2 同上 現股賣出「世芯-KY」股票2,000股 861,473元、876,430元 3 同上 現股買進「愛普」股票1,000股 774,101元 4 同上 現股賣出「愛普」股票1,000股 742,822元 5 同上 融券賣出「世芯-KY」股票1,000股 835,188元-853,518元=-18,330元 借券費用92,381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