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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93號上訴人即被 告 郭春連

徐翊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岳修因111年度訴字第5693號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日期: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