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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00號原 告 王愛祥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永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贊公司)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就原證一承認事項第一項所示案由為「補行承認出售資產案」之決議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永贊公司於111年11月7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就原證一選舉事項第一項所示案由為「改選董監事」之決議應予撤銷,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