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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愚人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國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簡瑋辰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大坪林雙子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仲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不合法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日期: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