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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67號原 告 萬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木卿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宇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定。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

主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即欲依據何法律規定或何契約約定而為前開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前揭要件顯有欠缺。是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希望法院怎麼判決?)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原告請求之法律依據是什麼?)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