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67號原 告 萬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木卿被 告 楊勝宇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法扶律師)
林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具狀表示「誤以為只要在報到檯報到就會收到開庭通知,不清楚要在法庭外等候,事後才知道....」一情,又本件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