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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楊岳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