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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8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1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黃玉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產品」欄中關於「小額信貸」之記載,應更正為「現金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