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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8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831號原 告 龔佑洋被 告 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靜如 住○○市○○區○○○路00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沈裕華 住○○市○○區○○○路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管理費明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出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起至民國一O五年十二月止經遮蔽住戶全名及電話之「管理費收入明細表」供原告閱覽、影印。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一,餘由原告負擔。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交付太陽磁場大廈(下稱系爭大廈)自民國100年至105年之管理費明細(見北司補卷第7頁);嗣於112年2月3日當庭更正為請求95年至105年間之管理費明細(見本院卷第51頁),核原告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為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曾於民國105年間與伊之另案開庭時,向伊承諾會交付系爭大廈100年至105年間每戶每坪管理費明細表予伊,迄今均未交付,伊希望被告交付的是當年經過被告之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蓋章之每戶每坪管理費明細表,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影印系爭大廈自95年至105年間之每戶每坪管理費明細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提出95年至105年間之每戶每坪管理費明細表。

二、被告則以:伊並無製作如原告所稱經伊之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蓋章之每戶每坪管理費明細表,伊有經過主任蓋章的資料只有每月管理費明細表,依系爭大廈規約約定,原告至管理委員會填寫申請書並繳交影印費用後,即可閱覽、影印,伊已準備好了,就等原告來拿等語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被告交付系爭大廈管理費明細等語,被告對原告為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乙情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

經查:

㈠按本於社區自治理念及精神,有關管理之事務及資訊,自應

力求公開及透明,並受全體住戶之監督。住戶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其本於關注社區管理事務認必要時,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及相關會計憑證暨會議紀錄等資料,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自應提供,並無審酌利害關係人主觀上認為須閱覽或影印上開資料必要性之權限。從而,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有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上開資料之請求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提供,不得拒絕,且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係賦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資料之權利,亦不得以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限制其權利,惟於不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之前提下,針對該閱覽或影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得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內政部94年09月07日內授營建署字第0940085732號函釋、97年0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2110號函釋、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年09月28日北市法二字第09431782700號函釋參照)。

㈡原告主張因系爭大廈有三種住戶,第一種是一樓與地下室,

其管理費是半價,第二種是二樓以上有使用電梯的住戶,其管理費是全額,第三種是空屋,管理費也是半價,但從103年起被告突然將空屋的管理費調整成全額,一樓與地下室住戶的管理費卻未調整,故請求閱覽系爭大廈95至105年間經管委會用印之每戶每坪管理費明細表(見本院卷第51頁)等語。惟被告陳明系爭大廈管委會並無「每戶每坪管理費明細表」此種報表,伊就各住戶繳交管理費係製作「管理費收入明細表」(見本院卷第53頁),又95、96年之管理費收入明細表已銷毀,目前僅保存97年後之管理費收入明細表(見本院卷第58頁)等語。觀之被告提出之97年1月份系爭大廈管理費收入明細表原本及影本(影本見本院卷第67至73頁),確列有各戶坪數及管理費金額明細,其原本並蓋有爭大廈委員戳章,足見被告就各住戶各月之管理費係以管理費明細表作為登記管理之報表,且原告未提出被告另有製作每戶每坪管理費明細表報表之證據,堪認被告提出管理費收入明細表已足達原告欲明瞭系爭大廈各類住戶繳交管理費情形之目的。又被告辯稱伊就95、96年之管理費收入明細表已銷毀乙節,原告亦未提出被告仍保留95、96年度管理費收入明細表之證據,其請求被告提出95、96年之管理費收入明細表部分,難認有據。又系爭大廈管理費收入明細表所列各住戶姓名及手機門號均屬個資,且與原告請求閱覽之目的無涉,應予遮蔽,併此敘明。

四、綜上,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影印系爭大廈97年至105年之管理費收入明細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審酌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交付管理費明細
裁判日期: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