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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59號上 訴 人 陳善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美南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凱美南區大廈民國111年9月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㈢確認凱美南區大廈地下二層停車場車主權值為83.97/1000。查上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均屬因財產權涉訟,復無涉於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有所不明,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