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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70號原 告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羈押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電信門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50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囑託法務部○○○○○○○○○○首長於111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囑託送達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19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1至27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歸還電信門號等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