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敏臣即台北市私立偉聖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周芳如即哈特珠心算數學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