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37號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複 代理人 孟憲安律師訴訟代理人 杜偉成律師被 告 陳錦峰
陳晏平陳映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商訴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741,94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陳錦峰與陳晏平及陳映如(下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各稱其等姓名)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年7月2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109年7月2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屬通謀虛偽法律行為,應屬無效;縱非無效,亦屬以無償行為損害其債權,應予撤銷並回復原狀為由,先位聲明:㈠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9年7月2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109年7月2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㈡陳晏平及陳映如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9年7月22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陳錦峰名義。備位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9年7月2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109年7月2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陳晏平及陳映如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9年7月22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陳錦峰名義(見商調卷第437至449頁)。原告上開先位請求,其訴訟目的為使陳錦峰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以保全原告對陳錦峰之債權,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與原告對陳錦峰債權金額低者為準。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近屋齡、建物型態之半徑1公里內,於起訴前2年內之建物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市場價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萬7,291元〔計算式:(20萬2,964元+17萬7,844元+18萬1,066元)÷3≒18萬7,2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系爭不動產之面積依謄本所示為89.39平方公尺〔計算式:(180.15+12.36+1.62+81.9+10.4+71.12)×1/4≒89.39,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見商訴卷第459至461頁〕,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為1,674萬1,942元(計算式:18萬7,291元×89.39平方公尺≒1,674萬1,942元),而原告主張對陳錦峰之債權為43億餘元(見商訴卷第440頁),顯高於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則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74萬1,942元。至備位之訴部分雖屬不同訴訟標的,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之目的係在使原告之債權獲得清償,自屬數項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而上開先備位聲明所可能獲得之訴訟利益亦屬相同,揆諸首揭說明,無併計價額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74萬1,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9,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松山區 西松 一 105 (空白) 2360 100000分之910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6537 如上 土地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1 鋼骨造18層樓 17層 180.15 陽臺 12.36 雨遮 1.62 陳晏平:1/8 陳映如: 1/8 含共有部分: 6550建號(面積8022.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1) 6565建號(面積23.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4311) 6582建號(面積6258.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6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