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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帝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瑋侖、吳思萱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日期: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