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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2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296號原 告 陳盧芳蘭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原聰被 告 陳肇易訴訟代理人 蘇福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臺北市○○區○○街○○○○○號七樓屋頂平台,依附表三所示方式,將屋頂平台之空中花園清除,並依附表四所示方式,將臺北市○○區○○街○○○○○號七樓屋頂平台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4萬1,9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除去致原告所有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房屋(下稱原告房屋)損害之漏水(見本院卷第7頁)。

嗣於民國114年7月25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變更訴之聲明,並於114年10月16日確定訴之聲明如後述(見本院卷第253頁至第255頁、第363頁)。核原告所為追加聲明與起訴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所有原告房屋形式上為7樓雙拼電梯大樓,伊於106年5月屋頂漏水時委由訴外人東佑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東佑公司)施作頂樓全面防水工程,完工測試後發現被告所有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房屋(下稱被告房屋,與原告房屋合稱兩造房屋)之頂樓空中花園有漏水狀況,經兩造協議,被告亦委託東佑公司施作防水工程。惟原告房屋復於108年5月、110年6月再度發生漏水情形,三次漏水情形相似,經伊於110年7月29日、同年10月10日將原告房屋頂樓封排水管、樓面全面灌水做測漏測試,均確認漏水非原告房屋方面問題,惟期間伊多次希望被告能進行封管測漏測試,均遭被告拒絕。而被告房屋設置之空中花園於106年、108年之漏水,被告皆以局部施工防水進行,伊顧念近鄰之情,僅要求其修復漏水,並無要求被告賠償因漏水造成原告房屋之損害,但被告遲無法修復漏水,致伊及家人身心產生巨大壓力,遇下雨時時常需要接水、倒水、拖地的循環,無法安穩生活及居住,是被告施作空中花園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漏水,侵害原告房屋及居住安寧權。且本件自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鑑定單位)114年6月5日北土技字第1142002480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可知,原告房屋漏水確係被告房屋所致,是被告自應賠償原告因此所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235萬8,335元,並應除去致原告房屋之漏水。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35萬8,335元,及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114年7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被告房屋屋頂平台,依鑑定報告第6頁及第7頁所記載,依附表三之內容清除空中花園,依附表四內容修復兩造房屋屋頂平台至不漏水狀態。(三)若被告無法依聲明第二項完成修復,應容忍原告依系爭鑑定報告第

6、7頁,鑑定單位建議方式修復,修復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106年起多次委由東佑公司進行防水工程,每2年為1個週期即向伊反應漏水復發,是否為施工品質問題尚待商榷。伊並無不同意協助原告改善及確認漏水問題,伊已於111年5月11日以台北光復郵局000360號存證信函函覆原告,願於第三公證單位會同勘驗下進行檢測及改善漏水原因,而不是由原告自行委託之施工廠商,以廠商私自判定下要求進行破壞性檢測方式,損及伊權益。況為求原告房屋漏水是否為伊因素,伊業已於111年6月5日委由寶錸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寶錸公司)及防水工務專業人員至現場進行初勘,寶錸公司於111年6月8日回函,依現場初步檢測狀況判斷漏水應非伊造成。又原告臆測致漏水之建物之產權乃為附屬建物,為公共空間,非屬伊私有產權,況原告提議封伊之排水管灌水之作為,有操作上之困難,且非測漏唯一且必要的條件。綜上,原告房屋漏水與伊間實無因果關係,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房屋漏水原因,係因兩造房屋屋頂平台地坪防水層失效導致:

1、本件原告房屋漏水原因及範圍,經送請鑑定單位鑑定結果,原告房屋漏水範圍包括前陽台、客廳、房間1、房間2、浴室

1、廚房、後陽台之混凝土平頂,及客廳牆面電力開關箱。而漏水原因為兩造房屋屋頂平台地坪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範圍包含原告房屋正上方屋頂平台地坪、被告房屋正上方空中花園地坪、以及兩平台中間區域之水錶區地坪。有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外放卷),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2、被告抗辯在正常下雨或澆水的情況下,原告房屋並不會漏水,鑑定單位做淹水測試,並不適用於本件建物,因建物老舊,且近期並未重新施作防水工程,系爭鑑定報告未說明漏水源頭及漏水擴散範圍,難認可採等語。惟此部分純係被告個人意見及推測之詞,並無任何證據證明,空言所辯,自難認可採。

(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被告房屋屋頂平台,依附表三所示方式,將屋頂平台之空中花園清除。並依附表四所示方式,將被告房屋屋頂平台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等語,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1、原告房屋漏水原因,係因兩造房屋屋頂平台地坪防水層失效導致,業於前述。修繕之方式經鑑定單位回覆,需先依附表三所示方式,將被告房屋空中花園(含所有植栽、覆土等)清除後,再依照附表四之工程項目修復,有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而兩造房屋屋頂平台屬大樓共用部分,共用部分之修繕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兩造房屋所在大樓並無設置管理委員會,兩造對於原告房屋及被告房屋屋頂平台依所在大樓住戶長久以來之慣例及默契,屋頂修繕係由兩造房屋所有權人負責一情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4頁),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應將被告房屋屋頂台修復至不漏水程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至原告主張被告蓄意阻止鑑定單位鑑定,導致原告房屋頂樓防水層有所破壞,故亦應將原告房屋屋頂平台部分修復等語。惟此部分原告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原告房屋屋頂地坪防水層失效與被告有何關連,此部分主張洵乏所據,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3、原告另請求若被告無法依前開內容完成修復,應容忍原告依附表三、四所示方式,將被告房屋屋頂平台之空中花園清除,修復費用由被告負擔部分,因原告未敘明此部分請求基礎為何,且附表三、四修繕之範圍均屬共同部分,亦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之適用,是此部分原告主張未提出任何法律上之依據,難認有據,併予駁回。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萬1,436元,及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房屋為原告分別共有,權利範圍各1/2等情,有原告房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限閱卷)。原告房屋因漏水所致損害,其損害修復範圍為原告房屋之混凝土平頂(前陽台、客廳、房間1),面積共計57.8㎡,修復方法如附表二所示,修復費用為32萬2,872元等情,有鑑定報告可參。而原告房屋漏水原因,既因兩造房屋屋頂平台防水層失效所致,又屋頂平台之修繕,依兩造房屋所在大樓之慣例,係由兩造各自負責等情,是此部分被告應負擔之修繕部分,僅限於被告房屋之屋頂平台等情,業於前述,故就原告房屋回復原狀之修繕費用,應認被告僅負1/2之修繕責任。是此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於16萬1,436元(計算式:32萬2,872元X1/2=16萬1,436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2、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決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金額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因房屋漏水,致其與家人身心產生巨大壓力,無法安穩生活及居住,侵害伊等居住安寧權等語,並提出照片為憑(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55頁至第63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289頁至第297頁),應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身分、經濟能力(見限閱卷)、原告房屋漏水之成因、時間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每人各5,000元、合計1萬元計算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主張應以基本薪資計算精神慰撫金等語,此部分未見原告提出任何法律上之依據,空言主張,自難採憑。

3、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房屋修繕費用及精神慰撫金部分,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為給付無確定期限,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萬1,436元(計算式:修繕費用16萬1,436元+精神慰撫金1萬元=17萬1,436元),及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25日(見本院卷第35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房屋漏水原因,係因兩造房屋屋頂平台地坪防水層失效導致,又兩造對於屋頂平台各負一半修繕責任等情並不爭執。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依附表三所示方式,將被告房屋屋頂平台之空中花園清除。並依附表四所示方式,將被告房屋屋頂平台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另給付原告17萬1,436元,及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主文第2項部分,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之。至主文第1項部分,其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而其餘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金額 說明 1 房屋修繕部分 原告房屋屋內混凝土修復費用 32萬2,872元 如附表二所示 2 被告房屋屋頂平台修復費用 43萬4,553元 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2 3 精神慰撫金 140萬910元 自110年6月4日起至系爭鑑定報告送達日114年7月4日止共49個月,以114年每月基本工資2萬8,590元計算。 合計 235萬8,335元附表二:原告房屋室內房間混凝土平頂修復費用明細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工項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說明 一 假設工程 1 簡易施工架載運、搭設、拆除 工 2 2,000元 4,000元 2 修繕處帆布防護 工 1 1,500元 1,500元 3 鬆動混凝土、粉刷層敲除 工 2 3,500元 7,000元 4 工程廢棄物清理及運棄 車 1 1萬元 1萬元 二 261號坪頂結構體損壞修復 1 EPOXY環氧樹脂砂漿補強 ㎡ 57.8 3,800元 21萬9,602元 前陽台、客廳、房間1 2 EPOXY環氧樹脂低壓灌注裂縫 式 1 1萬4,000元 1萬4,000元 前陽台、客廳、房間1 三 平頂外觀復原 1 平頂批土、油漆(1底2度) ㎡ 57.8 450元 2萬6,006元 前陽台、客廳、房間1 四 直接工程費 28萬2,108元 =一+二+三 五 其他(含利潤及管理費) 式 8% 28萬2,108元 2萬2,569元 =四×8%,修復補強費用在20萬1元以上者,酌列8%。 六 安全衛生管理費 式 1% 28萬2,108元 2,821元 =四×1% 七 營業稅5% 式 5% 30萬7,497元 1萬5,375元 =(四~六)×5% 總計 32萬2,872元 =四~七附表三:被告房屋空中花園清除費用明細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工項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說明 一 263號空中花園拆除運棄 1 廢棄物挖除、裝入太空包(1m3) 工 10 3,500元 3萬5,000元 防水布、濾水布、草皮3公分、植栽 2 覆土碎石挖除、裝入太空包(1m3) 工 8 3,000元 2萬4,000元 碎石5公分、砂土3公分 3 80T吊車 趟 2 1萬3,000元 2萬6,000元 覆土碎石及廢棄物吊運至1樓 4 土方運棄 式 1 3萬2,000元 3萬2,000元 布含土方運聯單費用 二 直接工程費 11萬7,000元 =1+2+3+4 三 其他(含利潤及管理費) 式 10% 11萬7,000元 1萬1,700元 =二×10%,修復補強費用在10萬1元至20萬1元以上者,酌列10%。 四 安全衛生管理費 式 1% 11萬7,000元 1,170元 =二×1% 五 營業稅5% 式 5% 12萬9,870元 6,494元 =(二~四)×5% 總計 13萬6,364元 =二~五附表四:原告房屋、被告房屋屋頂平台修復費用明細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工項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說明 一 屋頂整層拆除作業 1 屋頂施工地面隔熱磚及壓層拆除 ㎡ 138 456元 6萬2,882元 2 屋頂拆除廢棄物裝袋 工 9 3,500元 3萬1,500元 3 屋頂拆除廢棄物清理 台 5 1萬5,600元 7萬8,000元 4 屋頂拆除廢棄物80T吊車吊運 車 1 1萬3,000元 1萬3,000元 二 屋頂防水施工作業 1 屋頂地板表面,防水施工前細部清潔。 式 1 4,500元 4,500元 2 屋頂地板與周邊女兒牆陰角接縫施工處,二道滲透型接著底漆塗膜施工。 ㎡ 117 130 1萬5,210元 3 屋頂地面PVC排水管週邊,日本Auton Sealer防震、抗裂、填縫材料補強處理。 式 1 6,000元 6,000元 4 屋頂施工地面較大龜裂縫,日本Auton Sealer防震、抗裂、填縫材料補強處理。 式 1 1萬6,000元 1萬6,000元 5 屋頂地板與周邊牆面、水錶區三面牆陰角接縫施工處,日本Auton Sealer防震、抗裂、填縫材料補強處理。 式 1 2萬3,000元 2萬3,000元 6 屋頂女兒牆表面施做複合式水性防水材料。(施工高度至磁磚平台面) 式 1 2萬8,000元 2萬8,000元 7 屋頂周邊牆表面施作高彈性無接縫聚胺酯樹脂材料。(女兒牆高度:20cm,含水錶區三面牆及管道間牆面) 式 1 1萬6,900元 1萬6,900元 8 屋頂地板表面施作高彈性無接縫聚胺酯樹脂防水材料。(塗膜厚度:約2. 5~3mm) ㎡ 138 1,300元 17萬9,270元 9 防水材料人工搬運(7樓至屋頂平台) 工 3 3,500元 1萬500元 10 防水施工廢棄物清運 台 1 1萬5,600元 1萬5,600元 三 屋頂壓層回復作業 1 地面鋪設2分點焊鋼絲網 坪 42 1,600元 6萬6,744元 連工帶料 2 點焊鋼絲網80T吊車搬吊作業 趟 1 1萬3,000元 1萬3,000元 3 地面壓層混凝土澆置工程(厚度含洩水坡度6~9cm)與地面粉光整平施工處理。(含壓送車出車費) ㎡ 138 1,300元 17萬9,270元 四 直接工程費 75萬9,376元 =一~三 五 其他(含利潤及管理費) 式 8% 75萬9,376元 6萬750元 =四×8%,修復補強費用在20萬1元以上者,酌列8%。 六 安全衛生管理費 式 1% 75萬9,376元 7,594元 =四×1% 七 營業稅5% 式 5% 82萬7,720元 4萬1,386元 =(四~六)×5% 總計 86萬9,106元 =四~七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