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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方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訴字第5337號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