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79號原 告 黃思惠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桃間返還贈與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具體表明請求返還之房屋地址、建號)之民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秀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