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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79號原 告 黃思惠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桃間返還贈與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具體表明請求返還之房屋地址、建號)之民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秀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房屋
裁判日期: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