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81號上訴人即被 告 葉智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弘因111年訴字第5381號返還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