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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8號原 告 陳煒仁

陳李寶桂被 告 許逸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違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不足18,117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應補繳18,117元,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案由:確認違法等
裁判日期: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