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彧芊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華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森森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冠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