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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57號上 訴 人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品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日期: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