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4號上 訴 人 許文華被 告 林政君
胡黎華
林益諄林益嶸林慈嬉林慈惠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4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