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4號上 訴 人 林鑾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金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64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7,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