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22號聲 請 人 莊榮兆
欣新安瓦斯防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英美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請求登報道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聯合、自由、中時、經濟、台時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及於8大電視19點至21點宣讀內容3次兼公告啟事3天(不准官方惡意阻止瓦斯設備安全升級防災設備化)等情,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