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琦瑄送達代收人 蔡宛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豐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3萬8,796元及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93萬8,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家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