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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至玄原 告即反訴被告 晴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廣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萬宗宇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柏霖律師備位 原告 風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鍾志杰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原 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訴訟代理人 陳姮如被 告即反訴原告 袁睦鄰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吳美齡律師被 告 詹翔雯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 年9 月29日所為判決(下稱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業於事實及理由欄說明就原告即反訴被告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耕公司)本訴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主文欄第六項卻僅就第一項記載假執行宣告且於附表二編號1 本訴假執行擔保金額欄漏計其對被告即反訴原告袁睦鄰、被告詹翔雯(下合稱本件被告)請求連帶賠償勝訴金額,但業於原判決併對本件被告列載主文欄第二項免為假執行擔保之金額,是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顯屬誤繕;另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文字為漏載稱謂;至如附表編號5至7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名稱實為錯字,均屬明顯錯漏字、誤算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規定及要旨,爰依職權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編號 應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1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項即第2 頁第23行至第26行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如附表二本訴假執行擔保金額原告欄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袁睦鄰、詹翔雯各以如附表二本訴假執行擔保金額被告欄所示金額為原告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如附表二本訴假執行擔保金額原告欄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袁睦鄰、詹翔雯各以如附表二本訴假執行擔保金額被告欄所示金額為原告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 二編號1 本訴假執行擔 保金額欄即第74頁至第 75頁 如後附表二所載。 如後附表二之一所載。 3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乙㈠⒊第6 行至第7 行即第13頁第29行至第30行 「……詹翔雯轉告遠建公司……」 「……被告詹翔雯轉告遠建貿易公司……」 4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㈢⒈倒數第15行即第36頁第16行 「……詹翔雯……」 「……被告詹翔雯……」 5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㈢⒊第4行即第38頁第2行 「……原告風額投控公司……」 「……原告風和投控公司……」 6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㈢⒎倒數第5 行即第43頁第22行 「……發票為渠伊被告袁睦鄰指示……」 「……發票為渠依被告袁睦鄰指示……」 7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㈣⒍①第10行即第59頁第5行 「……借貸款向或……」 「……借貸款項或……」附表二(本訴訴訟費用與假執行擔保金額。金額:新臺幣)(即原判決附表二)

編號 原告姓名 本件原告勝訴金額 本訴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本訴假執行擔保金額 被告袁睦鄰 本件被告連帶 原告 被告袁睦鄰 本件被告連帶 原告 被告 袁睦鄰 詹翔雯 1 原告春耕公司 44,292,553 423,145 24% 59% 1% 14,764,000 44,715,668 423,145 2 原告萬達寵物公司 0 無 8% 無 無 無 3 原告晴空管顧公司 無 0 4% 無 無 無 4 原告風和投控公司 無 0 4% 無 無 無附表二之一(本訴訴訟費用與假執行擔保金額。金額:新臺幣)(即更新後之原判決附表二)

編號 原告姓名 本件原告勝訴金額 本訴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本訴假執行擔保金額 被告袁睦鄰 本件被告連帶 原告 被告袁睦鄰 本件被告連帶 原告 被告 袁睦鄰 詹翔雯 1 原告春耕公司 44,292,553 423,145 24% 59% 1% 主文第一項 14,764,000 44,292,553 無 主文第二項 141,000 423,145 423,145 2 原告萬達寵物公司 0 無 8% 無 無 無 3 原告晴空管顧公司 無 0 4% 無 無 無 4 原告風和投控公司 無 0 4% 無 無 無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