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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勞訴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被 告 楊浩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經審理後略以:被告自民國74年10月1日起至97年12月10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保險業務員,負責拓展保險業務、對原告之保險客戶提供保險相關售後服務及向保險客戶收取保費等事項,詎被告竟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所示之侵害手法,將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客戶所交付之保險費、保單借款利息、保單借款清償款項

、保險費差額,及冒名辦理之保單借款、年金給付、紅利及解約金等款項共新臺幣(下同)814萬9549元予以侵占入

己 ,致原告悉數認列如附表所示保險客戶之損失、回復其等保單效力或註銷保單貸款紀錄而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14萬95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自74年10月1日起至97年12月10日止受僱於原告

,擔任保險業務員,負責拓展保險業務、對原告之保險客戶提供保險相關售後服務及向保險客戶收取保費等事項,詎被告竟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侵害手法,將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保險客戶所交付之保險費、保單借款利息、保單借款清償款項、保險費差額,及冒名辦理之保單借款、年金給付、紅利及解約金等款項共549萬8463元予以侵占入己,致原告悉數認列如附表所示保險客戶之損失、回復其等保單效力或註銷保單貸款紀錄而受有損害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9年8月27日士檢清偵氣緝字第1599號通緝書、被告之人事資料列印畫面、聲明書、續期保費送金單、利息收據、支票、退票理由單、保單借款借據、保全給付申請書、保單基本資料、主約變更記錄、匯出款單筆查詢、保單貸款異動記錄

、流用事件過程聲明、國泰婦女增額壽險要保書、A式保險契約內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請書、保單借款記錄查詢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要保書、授權書、原告之工作規則及兩造間勞動契約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雖受合法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並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如係有償之僱傭契約,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為不完全之勞務者,致僱用人受有損害,即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被告為原告所僱用之員工,為有償之僱傭關係,詎被告竟利用職務之便,不法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保險客戶之權益共549萬8463元,致原告悉數認列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保險客戶之損失、回復其等保單效力或註銷保單貸款紀錄而受有損害,足認被告顯未依債之本旨,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原告之指示服其勞務,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之上開損害負不完全給付之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49萬8463元即屬有據。

㈢又原告雖主張被告有冒用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保險客戶蘇仁

和名義辦理保單借款、紅利給付,將所得款項共265萬1086元侵占入己,且原告已悉數賠償訴外人蘇仁和及註銷其保單貸款紀錄而受有損害等語,並提出保單借款借據及存摺內頁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惟觀諸上開保單借款借據及存摺內頁明細內容,僅可認定91年11月7日、同年月10日、96年12月18日之保單借款係以蘇仁和之名義辦理,及原告有於91年11月8日匯付保單紅利至蘇仁和之銀行帳戶等情,無從據此認定係被告冒用蘇仁和名義所為,況原告就被告有冒用蘇仁和之名義乙節迄今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有據,難以採信。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查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而被告於111年11月24日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可考(因被告已遷出國外且所在不明,本件起訴狀繕本係經國外公示送達,於111年9月25日登載在司法院網站,經60日於同年11月2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49萬8463元,及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

編號 客戶姓名 保單號碼 侵害種類 被告之不法侵害手段 侵害日期 侵占金額 1 陳淑娟 0000000000 第44期保費 侵占保險客戶繳付之保費 、保單借款利息 97年7月29日 2萬6068元 0000000000 第11期保費 同上 2萬3667元 0000000000 第11期保費 同上 1萬760元 0000000000 第11期保費 同上 2萬3990元 0000000000 第11期保費 同上 1萬1231元 0000000000 保單借款利息 同上 1萬9916元 2 陳志誠 0000000000 第10期保費 侵占保險客戶繳付之保費,用以代墊個人之到期支票 97年7月24日 2萬786元 0000000000 第10期保費 同上 2萬2256元 3 房張美梅 0000000000 保單借款清償款 侵占保險客戶交付之現金利息,並擅自批註保單、偽造保費送金單取信之 90年4月15日 6萬4000元 4 趙元誠 0000000000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訴外人張素雲(被告乾女兒),再以張素雲名義辦理4次保單貸款、年金、保單紅利、解約金,並待款項匯入張素雲帳戶後流用 97年8月4日 44萬4000元 年金 97年1月17日 20萬元 壽險紅利 97年2月4日 2136元 0000000000 解約金 97年1月4日 33萬6562元 5 黃淑慎 0000000000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訴外人邱智彗,再以邱智彗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待款項匯入邱智彗帳戶後流用 97年8月4日 76萬7000元 年金 97年1月17日 15萬元 0000000000 保單借款 97年6月10日 36萬8000元 0000000000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張素雲,再以張素雲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年金,待款項匯入張素雲帳戶後流用 96年12月18日 59萬2000元 年金 97年1月17日 12萬元 6 趙恩澤 0000000000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張素雲,再以張素雲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待款項匯入張素雲帳戶後流用 97年3月9日 11萬7000元 0000000000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訴外人黃仁勇,再以黃仁勇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待款項匯入黃仁勇帳戶後流用 90年3月20日 58萬9838元 7 陳依文 0000000000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邱智彗,再以邱智彗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待款項匯入邱智彗帳戶後流用 97年8月22日 30萬6146元 0000000000 保單借款 97年8月20日 29萬9639元 8 陳宏範 0000000000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于時圓(被告胞妹)後,再以于時圓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待款項匯入于時圓帳戶後流用 97年8月22日 14萬6468元 9 游明村 0000000000 縮短年期 被告收取變更後保費差額 ,但未實際辦理變更繳費年期作業 96年11月15日 13萬元 10 劉琴 0000000000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張素雲,再以張素雲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待款項匯入張素雲帳戶後流用 97年1月7日 54萬9000元 0000000000 保單借款 97年1月18日 15萬8000元 11 蘇仁和 0000000000 保單借款 被告冒用保險客戶名義辦理保單借款、紅利給付 91年11月7日 80萬元 保單借款 91年11月10日 81萬1000元 保單借款 96年12月18日 101萬3000元 紅利給付 91年11月8日 2萬7086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