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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勞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原 告 鄭銘宗訴訟代理人 謝殷倩律師被 告 義明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緹雅被 告 王坤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民事第二庭」應更正為「勞動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事件為勞動事件,本院依本院法官會議、本院民事庭會議決議,辦理分受此特殊專業案件,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庭別欄記載「民事第二庭」,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 如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