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國字第14號原 告 黃識軒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化部部長李永得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示事項,並按被告人數一併提出前開書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影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者,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有下列未特定被告以及欠缺一貫性之情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於法律上政府機關與自然人為不同個體,若起訴對象為政府
機關,於被告欄位應先記載其正確全稱、機關地址,並於其下一行記載該機關法定代理人(機關首長)與其地址,起訴自然人則記載其姓名、住址與可供特定人別的年籍資料即可,毋庸記載其職稱。然原告起訴狀之被告欄位是臚列「文化部部長李永得」、「文化部公關王家璋」、「文化部人文出版司科長游惠容」、「文化部人文出版司視察呂學榮」、「內政部部長徐國勇」、「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莊榮松」(見本院卷第7頁),究竟是只對公務員個人起訴,抑或有一併對於公務員所屬機關起訴請求之意思,尚有不明。原告應於書狀被告欄位依前面所述方式補正究竟是對公務員個人起訴,抑或對機關起訴,並於書狀中陳明其起訴被告總共為幾人。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一、被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4
條第三款命令之規定,即『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同時遵照法官經包括但不限於正當行政程序應有之聽證過程後所裁定有關賠償金額的處理方式,且依大法官釋憲共識即『得儘速發給』新臺幣(下同)50,000,000,000元賠償金,俾利本人完成使命與任務,改善國家體制及人事之違失,以促優化社稷各產業發展,得以有效提升全民生活福祉。」,惟「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3項」或「大法官釋憲」均非民事訴訟上得作為訴訟標的請求權者。原告應補正陳明:
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所依據的法律條文為何。
⒉適用前開法律條文的「具體」損害賠償原因事實為何(應依照時間順序說明包含人、時、地、事、物)。
⒊原告稱自己財產、工作、自由受損害的「具體」情況為何,
跟被告有何關連,為何被告應該賠償原告從民國105年7月起算起的月薪8萬8,000元以及一線主持人外場活動報酬時薪10萬元,原告認為被告應賠償報酬總額254億7,680萬元又是如何計算出來的,請列計算式並說明之。
⒋若被告不只一人,對於不同的被告,應分別一一說明前面三項事項。
三、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一併命原告按被告人數提出本次補正書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影本到院。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以正確方式記載並特定被告,且陳明被告總人數。 2 具體的訴訟標的(請求權)及其原因事實: ⑴請求被告賠償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⑵適用前開法律條文的「具體」損害賠償原因事實為何(應依照時間順序說明包含人、時、地、事、物)。 ⑶原告稱自己受損害的「具體」情況為何,跟被告有何關連,為何被告應該賠償原告從民國105年7月起算起的月薪8萬8,000元以及一線主持人外場活動報酬時薪10萬元,原告認為被告應賠償報酬總額254億7,680萬元又是如何計算出來的,請列計算式並說明之。 ⑷若被告不只一人,對於不同的被告,應分別一一說明前面三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