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反請求原告 蔡淑玲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蔡俊民、蔡美娟、蔡俊斌(下稱反請求被告蔡俊民等3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反請求原告提起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反請求被告蔡俊民等3人對被繼承人蘇靖儀之繼承權不存在,而被繼承人蘇靖儀之遺產,除兩造各分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230,000元外,其餘動產及不動產皆由被繼承人蔡振榮繼承,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乃反請求被告蔡俊民等3人繼承被繼承人蘇靖儀遺產共3,6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