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原 告 李淑貞
李建成李淑華李淑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福來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3萬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18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18萬687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3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