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 姚淑貞被 上訴人 陳雅莉
陳雅君陳雅明陳雅熙
陳雅才陳雅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雅莉等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156,339元。如未依期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確認遺囑無效與訴請遺產分割,其訴訟目的在於遺產分割,依應繼分計算,其上訴可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75,087元(計算式:61,425,607÷7=8,775,0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6,339元,茲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