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張浩明
Gravatt,Qld.4122 Queensland, Australia
葉佳玲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高明哲律師
任俞仲律師温藝玲律師上 訴 人 張惟盛
Gravatt,Qld.4122 Queensland, Australia張藍尹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温藝玲律師被上訴人 張玉惠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楊倢欣律師黃冠儒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惠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萬元(計算式:760股x10000元=7,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36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附表:宏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 項目 價 值 1 宏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600,000元 計算式: 依宏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記載,每股金額為10,000元,上訴人張浩明、葉佳玲、張惟盛、張藍尹所有之股份數:280+140+200+140=760股,據此計算於起訴時之價值為7,6 00,000元(760x100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