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家繼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原 告 沈王蓓蒂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文玉等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追加沈章宇、沈文君為被告,並提出起訴狀繕本2件。

二、補正訴訟標的法律關係: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㈡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應提出原告婚後財產及被

繼承人婚後財產全部項目、金額(請以列表方式記載),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方法,以確定訴訟標的範圍。

㈢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之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

㈣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遺產,被告沈文君、沈章宇部分指定

由原告持有之法律依據。

三、補正具體訴之聲明: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㈡原告應補正具體之聲明:

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及給付方法。

⒉分割遺產全體繼承人之正確應繼分比例及分割後權利範圍之比例。

四、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全體繼承人已辦妥繼承登記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五、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