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原 告 枋羽君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被 告 枋羽彥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被 告 枋羽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穆秀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不發生部分遺產分割確定之問題。又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定分割方法,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之拘束,當事人嗣後主張增減遺產之範圍或提出不同之分割方法,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就附表一編號57所示車輛之分割方法原主張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嗣於112年2月9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主張由被告枋羽信單獨取得(見本院卷第170頁)。是原告就附表一編號57所示車輛先後提出不同之分割方法,核屬變更事實上陳述,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穆秀英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過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遺產稅業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完稅在案,就本件分割方法被告枋羽信均始終同意,然被告枋羽彥原本表示同意又突然反悔,因兩造就前揭遺產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枋羽彥部分:同意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就附表一編號4、5之不動產及編號9至57所示遺產,均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惟就附表一編號1至3、6至8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則應以變價分割為分割方法,因伊全家已移民加拿大多年,家庭及經濟重心均在國外,無法掌握在臺灣不動產之處分、收益,維持兩造分別共有對伊毫無經濟效用;且伊之配偶現罹患乳癌治療中,女兒甫入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就讀,而有將不動產變現之必要,另伊亦經診斷有多重慢性病,實無心力一次次處理共有物問題及後續程序,如以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方式分割,日後勢必又需提起分割訴訟,難謂合於訴訟經濟及共有物利用經濟效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枋羽信部分: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等語(見本院卷第170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144條第2款、第1141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穆秀英於109年12月31日過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部分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10年10月28日財北國稅信義綜所字第1100162495號遺產稅案件函附資料(見本案卷第27、29頁、第37至55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枋羽彥、枋羽信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0頁),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被繼承人穆秀英所遺遺產之分割方式:
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在遺產分割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就此均無爭執,而僅就部分遺產之分割方法有所歧異,是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分割,自屬有據;以下就附表一所示各項遺產之具體分割方式,依序說明如下。
2.附表一編號1至3、6至8之系爭不動產部分:⑴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準此,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於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2項、第3項,法院應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2)原物分配,並以金錢補償共有人中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但書、第3項);(3)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
⑵原告雖主張將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屬於
分割遺產之方法,且將系爭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並無困難,亦不損及繼承之利益,對繼承人並無不利,請求就系爭不動產登記為兩造分別共有等語(見本院卷第280頁);惟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中,附表一編號1、2、3、7所示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之房地,現由兩造共同出租予第三人使用,而附表一編號6、8所示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房地目前則閒置中,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1、259頁);而由本件訴訟過程中可知,兩造已無法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式妥善溝通並達成共識(見本院卷第171至172頁),參以被告枋羽彥現確實已將經濟及生活重心移往加拿大,且配偶罹有乳癌、子女已於加拿大就讀大學等情,業據其提出被告枋羽彥之加拿大永久居留證、社會保險號碼文件、臺北○○○○○○○○○遷出登記函文、細胞病理檢查單、多倫多大學入學通知等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41至253頁),堪信為真,故被告枋羽彥辯稱其並無意願繼續以分別共有方式持有系爭不動產等語,堪以認定;由上情可知,若以原物分割予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則被告枋羽彥勢將另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而仍無法終局解決兩造共有系爭不動產之使用糾紛,故本院認系爭不動產不宜以原物分割由兩造分別共有。再者,原告及被告枋羽信均陳明就系爭不動產目前僅願以出租方式為使用收益等語(見本院卷第172、259頁),是兩造亦無人願意由其取得系爭不動產全部,再以現金找補其餘繼承人;準此,系爭不動產雖非不得為原物分配,然依系爭不動產之使用現狀及共有人之情感狀況,尚不宜依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且將系爭不動產原物分配與兩造間任一人,再由其金錢補償其餘繼承人,亦屬不當。況若採變價分割時,兩造自得依其對系爭不動產之利用情形、對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是否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暨評估自身之資力等各項,以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利,以單獨取得共有物之所有權,亦得在他人買受時,依法以相同條件主張優先購買,而無喪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疑慮;復佐以系爭不動產如以變價方式分配所得價金,經良性公平競價結果,無法取得系爭不動產原物分配之共有人所能分配之金錢將可能增加,對於共有人而言,顯較有利,本院審酌上情,認系爭不動產分割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8之「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為宜。
⑶又原告另主張就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信義區房地,兩造已
於110年12月出租予第三人收益,3年1簽,出租至明年(113年)底,被告枋羽彥亦有分配租金等語(見本院卷第259頁);然兩造將上開不動產出租,僅表示兩造同意就該不動產之使用收益以出租方式處理,惟尚無從以被告同意就該不動產為出租使用,即認定其同意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別共有方式為分割;且查被告枋羽彥已將經濟及生活重心移往加拿大,其現因配偶罹病即子女就學需要而有變價分割之需求,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復參以前開信義區房地之租約每月租金為5萬元,被告每月僅得收益1萬6667元等情,有前開信義路房地之租約公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1至277頁),是考量該租金所得收益金額確非高額,並衡酌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變價出售並無影響現承租人之利益等情,則被告辯稱其同意出租前開信義區房地,業已考量各方利益,而變價出售依法亦不影響租約,不致損害各方權益,故對出租利用並不反對等語(見本院卷第319頁),核屬有據;是本院認並無從以前開信義區房地經被告枋羽彥同意出租使用,即認被告枋羽彥同意就系爭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或逕認以分割為分別共有方式即屬有利於被告枋羽彥及全體繼承人,併此敘明。
2.附表一編號4、5所示不動產部分:查附表一編號4、5所示不動產,除兩造外,現分別尚有32名及28名共有人,現均登記為公同共有仍尚未分割,而由兩造與訴外人公同共有,有本院職權函調上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1至218頁);復參以兩造亦均同意就上開不動產繼續維持公同共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258頁);是本院審酌上開2筆土地依其現況,共有人眾多,且登記為公同共有無法原物分割,亦無法僅就兩造公同共有部分為變價分割,上開土地確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故本院認附表一編號4、5所示不動產,兩造應維持公同共有而不分割,較為適當,是其分割方式,應由兩造與其他共有人之公同共有權利部分維持公同共有,爰命如附表一編號4、5「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3.附表一編號9至57所示遺產部分: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9至56所示遺產應以原物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就附表一編號57所示車輛,則由被告枋羽信單獨取得等語,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9至56所示遺產分別為存款、債權、股票及保單,核其性質均可為原物分配,且經分割後兩造各取得前開遺產之單獨所有權,而得為物之有效利用,又被告枋羽彥、枋羽信就原告前開所主張分割方式均無爭執(見本院卷第170、190頁),是認原告就此部分主張核屬可採;爰定如附表一編號9至57「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按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黃永泰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附表一:被繼承人穆秀英遺產明細表編號 遺產項目 財產標示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原告主張 分割方法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3/66,955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變價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3/66,955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變價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3/66,955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變價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6 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1 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6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44/1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變價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7 建物 臺北市○○區○村里○○路○段000巷00號 1/1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變價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8 建物 新北市○○區○○里○○路00號4樓 1/1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變價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9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6萬3,533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0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3,616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1 存款 中華郵政(股)-台北三張犁 帳號:000000-0-000000-0 4萬7,857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2 存款 中華郵政(股)-台北世貿 帳號:000000-0-00000000 762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3 存款 中華郵政(股)-汐止龍安 帳號:000000-0-0-00000000 21萬7,608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4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5萬8,265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5 存款 星展(台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2萬6,804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6 存款 星展(台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2萬7,156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7 存款 星展(台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2萬5,812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8 存款 星展(台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5萬5,322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9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2萬2,882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0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11萬124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1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7萬646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2 存款 聯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24萬1,162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3 存款 聯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8,462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4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4,747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5 存款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23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6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1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7 存款 華泰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77萬3,713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8 存款 華泰商業銀行 47萬7,327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9 存款 華泰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萬4,36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0 存款 汐止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 1,702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1 存款 台北市○○區○○○○○○○ ○號:000920 41萬8,078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2 債權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退稅額 5萬6,069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3 債權 臺北市大安區儲蓄互助社股金 2,473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4 債權 宏泰人壽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未到期保費 3,228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5 股票 鴻準 10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6 股票 南僑 2,000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7 股票 神隆 2,293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8 股票 中鋼 1,045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9 股票 聯電 1,046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0 股票 金寶 364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1 股票 宏碁 1,000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2 股票 勝華 2,000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3 股票 台驊控股 72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4 股票 兆豐金 35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5 股票 麗嬰房 1,000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6 股票 農林 1,000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7 股票 聯合再生 1,000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8 股票 國光生 1,000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9 股票 普萊德 1,000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0 股票 中興商銀 547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1 股票 金寶 130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2 股票 華泰銀行 2萬3,909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3 保單 宏泰人壽活保單定期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6,012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4 保單 宏泰人壽創世紀終生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10萬2,189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5 保單 郵政安家定期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 53萬9,888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6 保單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保單號碼:0000000000) 34萬3,7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7 車輛 汽車(車牌號碼:0000-00,廠牌:Nissan Tiida) 5萬元 由被告枋羽信單獨取得 由被告枋羽信單獨取得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枋羽君 1/3 2 枋羽彥 1/3 3 枋羽信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