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 告 甲○○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律師
葉姸廷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當庭提出訴之追加狀,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備位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而追加備位訴之聲明(參本院卷二第一六七頁以下),性質為民事事件,然系爭房地坐落新北市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故原告追加備位聲明不符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訴之追加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