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家財訴字第 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顏君竹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林世川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林晏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一、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裁判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