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更一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上華

林千代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上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受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4,969,649元(29,999,249+4,970,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9,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案由:返還受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