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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 告 劉明仁即啟益行

啟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合益盛貿易有限公司上列二原告共同法 定 代 理 人 劉明仁原 告 金錢狗寵物生活館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 陳榮民上列四原告共同訴 訟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王祖均律師複 代 理 人 陳有光律師

江明洋律師被 告 林禧芬訴 訟 代 理 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 理 人 羅廣祐律師

曹尚仁律師林育生律師被 告 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 BRAD ALLEN GALE訴 訟 代 理 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被 告 王士龍訴 訟 代 理 人 蕭奕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劉明仁即啟益行負擔百分之七,由原告啟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六,由原告合益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原告金錢狗寵物生活館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定有明文。被告林禧芬住所在新北市林口區,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被告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住所即主事務所在臺北市松山區,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但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權行為地在被告公司址即臺北市松山區(見卷㈠第十三頁書狀),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揭法條,應由本院管轄。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七款、第二項亦有明定。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林禧芬、被告公司連帶給付原告劉明仁即啟益行、啟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啟益寵物公司)、合益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合益盛公司)共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一十五萬二千七百六十九元本息,連帶給付原告金錢狗寵物生活館有限公司(下稱金錢狗公司)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元本息(見卷㈠第十一頁書狀,原告原併列王士龍為被告,該部分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未能補正經裁定駁回確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六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林禧芬、被告公司)應連帶給付劉明仁四百四十二萬九千七百三十三元本息,連帶給付啟益寵物公司三百六十九萬二千二百一十九元本息,連帶給付合益盛公司三百零三萬零八百一十七元本息,連帶給付金錢狗公司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元本息(見卷㈡第六頁書狀),嗣於一一二年二月十六日追加王士龍為被告,聲明請求王士龍與林禧芬、被告公司連帶負責(見卷㈡第一五五、一五六頁書狀)。原告首次訴之變更,訴訟標的相同、基礎事實同一,僅係明確劉明仁、啟益寵物公司、合益盛公司個別請求之數額,性質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於首次言詞辯論期日後為之,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復經被告無異議為本案言詞辯論,於法自無不合;原告第二次變更及追加王士龍為被告,雖經被告表示不同意(見卷㈡第一七六頁筆錄),然是次變更追加,訴訟標的、基礎事實仍相同,且係追加起訴時因未能及時補正而經駁回之訴,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於法仍無不合。

(二)嗣因各原告請求金額與書狀內所載數額不相符合,亦未能敘明是否一部請求及一部請求之項目、數額,經本院行使闡明權、裁定命原告敘明,原告於一一二年十月十一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劉明仁二百二十六萬九千一百零二元本息,連帶給付啟益寵物公司四百九十八萬八千一百零八元本息,連帶給付合益盛公司三百八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九元本息,連帶給付金錢狗公司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元本息(見卷㈡第三七二、三七三頁書狀),原告此次變更,訴訟標的、基礎事實仍相同,僅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見卷㈡第四

二三、四二四頁筆錄),於法仍無不合,本院爰就變更、追加後之訴為裁判,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劉明仁即啟益行二百二十六萬九千一

百零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啟益寵物公司四百九十八萬八千一百

零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合益盛公司三百八十九萬五千五百五

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錢狗公司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5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1原告劉明仁即啟益行多年前即為美國希爾思寵物營養品公

司(HILL'S PET NUTRITION,INC.,下稱希爾思美國母公司)之臺灣地區經銷商,被告公司即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成立後,並轉為被告公司臺灣地區之批發商,劉明仁、啟益寵物公司、合益盛公司、榮成有限公司(已解散,以下爰不贅述)嗣於一0八年一月一日與被告公司訂立批發商合約,約定由劉明仁、啟益寵物公司、合益盛公司(下合稱原告三批發商)為被告公司臺灣地區之批發商,得在臺灣地區向中盤商、寵物零售專賣店、獸醫等行銷販售希爾思美國母公司之商品(下稱標的商品);林禧芬則為被告公司總經理,為臺灣地區之負責人。

2自一0六年間起,林禧芬為虛增被告公司銷售額,指示業務

經理王士龍對原告三批發商為「塞貨行為」,即要求原告三批發商大量囤積冷門之標的商品,或由王士龍直接以原告三批發商名義填寫標的商品之訂購單,且為便於調度,逕在存貨倉庫內為名義上交貨而未實際交付貨物,甚且未向原告三批發商收取貨款,指示財務經理楊淦洲放行,另透過王士龍、楊淦洲承諾日後可將冷門商品更換為熱門品項,貨款則按實際出貨數量支付;林禧芬又透過訴外人介紹廣州眾寵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等人,要求原告三批發商將冷門標的商品售予前述人員,由前述人員將標的商品售往大陸地區;林禧芬更於一0八年八、九月間基於被告公司總經理身分,佯稱同意原告三批發商及原告金錢狗公司,可直接經營標的商品之外銷、跨境電商業務,且指派相關人員陪同原告三批發商至美國物流公司委任之基隆吉順報關行協商美國進口後出口應備文件及報關程序,並提供原廠出口檢驗檢疫證,以去化庫存;王士龍曾表示:「如果沒有外銷就沒有內銷,達到業績是經銷商的天職」,暗示原告三批發商如不配合塞貨行為並進行外銷,日後將無法續約。原告三批發商陷於錯誤並迫於無奈,遂配合塞貨行為,原告三批發商計至○○○年○○月間止,累積未付貨款近一億元,並著手準備經營外銷及跨境電商業務,由金錢狗公司負責轉口至大陸地區業務、進行大陸地區跨境電商資質批審準備工作,金錢狗公司負責人陳榮民並以個人不動產設定抵押以擔保原告三批發商未付貨款。林禧芬突告知未獲希爾思美國母公司許可經營外銷、跨境電商,但仍得提供檢疫出口證明文件供銷售標的商品至大陸地區之用,王士龍則於○○○年○月○日出具聲明書,承諾如原告三批發商於同年底尚有未售罄之庫存(含即期品、不良品),經雙方確認解除經銷合作時,將以原進貨條件回收。茲因希爾思美國母公司發現原告三批發商有異常交易情事,被告公司乃要求原告於一0八年十一月底以前支付貨款其中二千萬元,俾履行庫存商品換貨,惟被告公司於原告三批發商支付後,仍拒不同意換貨,後雖於同年○○月間至原告三批發商位在嘉義、高雄之倉庫進行盤點庫存及視察跨境電商情形,仍未實際換貨。被告公司遂以原告三批發商遲延付款為由,於一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發函於同年四月一日終止雙方間批發商合約,被告公司後並拒絕原告三批發商完整退貨。

3原告三批發商因林禧芬、王士龍前述詐術行為陷於錯誤接

受被告公司之塞貨,而向訴外人新澔豐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澔豐運通公司)承租倉庫存放:①劉明仁支出一0八年七月、十月倉庫費用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二元及設備費用六千元,另後續無法退換貨而折價銷售標的商品損失九十六萬二千九百八十五元(一部請求五十一萬九千五百三十四元),加計滯銷標的商品之損失一百七十萬四千二百五十六元,共請求賠償損害二百二十六萬九千一百零二元;②啟益寵物公司支出一0七年一月至一一0年十二月倉庫費用二百零八萬六千元、設備費用八十七萬零六十六元(一部請求七十二萬零八百五十二元),後續無法退換貨而折價銷售標的商品損失二百四十二萬八千八百八十五元(不請求),另因被告公司終止合約而資遣員工、支出費用四十七萬七千元,加計滯銷標的商品之損失一百七十萬四千二百五十六元,共請求賠償損害四百九十八萬八千一百零八元;③合益盛公司後續無法退換貨而折價銷售標的商品損失三百九十一萬一千六百五十九元(一部請求二百一十九萬一千三百零三元),加計滯銷標的商品之損失一百七十萬四千二百五十六元,共請求賠償損害三百八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九元;④金錢狗公司誤信被告授權跨境電商之詐術,業將標的商品銷售至大陸地區,後因希爾思美國母公司發函表明侵害商標權、不同意跨境電子商務平臺方式銷售標的商品,使大陸地區買受人無法繼續銷售標的商品,進而無法清關,金錢狗公司亦無法退運,僅能囤放海關倉庫,支出倉儲費及後因過期而銷毀之費用,金錢狗公司共受有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元之損害,其中價金損害約一千八百五十九萬二千七百零一元,其餘為準備工作支出費用之損害。

4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如數賠償,並支付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林禧芬部分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2被告林禧芬否認原告關於林禧芬使用詐術及指示王士龍為

「塞貨行為」之主張,以依原告三批發商與被告公司間合約第三‧二條約定,原告三批發商僅能在約定之批發區域內促銷銷售標的商品,不得在約定批發區域外促銷、銷售,或設立中盤商、分公司、配送站,亦不得向批發區域外之客戶銷售、招攬等,第三‧三條(d)約定原告三批發商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應盡力在批發區域內促銷銷售標的商品,並允諾達成雙方以書面於各年度營業計畫約定之標的商品目標,第二十‧一條約定合約書面含括雙方全部合意,如有更動、變更、拋棄,除經雙方書面確認外概屬無效,而合約附錄A附加條款生效日期為一0八年一月一日、期限為十二個月,地區為臺灣,足見原告有促進標的商品銷售、達成年度營業計畫約定目標之義務,原告之主張不唯與合約不符,且未提出任何證據,至金錢狗公司與林禧芬無任何往來,林禧芬並係屆齡退休離職,非辭職負責等語,資為抗辯。

(二)被告公司(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部分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2被告公司不否認原告三批發商曾表達成立跨境電商之意願

,經林禧芬表示願向希爾思美國母公司申請,但未曾表示已獲許可,否認林禧芬、王士龍有詐騙原告三批發商得成立輸出至大陸地區之跨境電商(含將貨物銷售予特定人以轉售至大陸地區),及為所謂之「塞貨行為」(含未實際將商品送交原告三批發商而在倉庫內調度及未收取貨款,或同意原告隨意退換貨),以標的商品並無冷門熱門之分,經銷商均應設法銷售,被告公司同意提供檢疫證,係因原告三批發商積欠高額貨款,為協助去化庫存而同意原告三批發商將商品銷往大陸地區,原告應舉證所指侵權行為及損害結果,至金錢狗公司與被告公司無涉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告王士龍部分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2被告王士龍則否認有施用詐術、「塞貨」行為,以依原告

三批發商與被告公司間合約第三‧三(d)約,原告三批發商應於契約效期內盡力在批發區域促銷銷售標的商品,並同意盡力達成雙方以書面於各年度營業計畫約定之標的商品目標,即經銷商本即應促進商品銷售增長,無熱門冷門之別,且原告三批發商所訂購之標的商品均實際送達營業所並收取貨款,至原告三批發商得否經營跨境電商,非王士龍之權責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劉明仁即啟益行多年前即為希爾思美國母公司之臺灣地區經銷商,被告公司成立後,並轉為被告公司臺灣地區之批發商,原告三批發商於一0八年一月一日與被告公司訂立批發商合約,約定由原告三批發商為被告公司臺灣地區之批發商,得在臺灣地區向行銷販售標的商品,林禧芬退休前為被告公司總經理、為臺灣地區之負責人,原告三批發商曾自美國物流公司委任之吉順報關行取得原廠出口至臺灣檢驗檢疫文件影本,金錢狗公司負責人陳榮民以個人不動產設定抵押以擔保原告三批發商未付貨款,王士龍於○○○年○月○日出具聲明書,承諾如原告三批發商於同年底尚有未售罄之庫存(含即期品、不良品),經雙方確認解除經銷合作時,將以原進貨條件回收,原告三批發商計至○○○年○○月間止,累積未付貨款近一億元,被告公司乃要求原告於同年十一月底以前支付貨款其中二千萬元,原告三批發商業已支付,被告公司於同年○○月間至原告三批發商位在嘉義、高雄之倉庫進行盤點庫存,後以原告三批發商遲延付款為由,於一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發函於同年四月一日終止雙方間批發商合約等情,業據提出批發商合約、送貨單、訂購單、他項權利證明書、含(除豁免成分外)動物源成分之狗/貓糧食出口臺灣(DOG/CAT FOOD CONTAINING ANIMAL ORIGIN INGREDITENS【OTHER THAN EXEMPT INGREDIENTS】 EXPORTED TO TAIWAN)文件影本、聲明書、被告公司函為證(見卷㈠第四三至三一九頁),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

但原告主張自一0六年間起,林禧芬為虛增被告公司銷售額,指示業務經理王士龍對原告三批發商為「塞貨行為」,林禧芬又介紹某大陸地區之公司負責人等人,要求原告三批發商將冷門標的商品售予前述人員,由前述人員將標的商品售往大陸地區,更於一0八年八、九月間佯稱同意原告三批發商及金錢狗公司,可直接經營標的商品之外銷、跨境電商業務以去化庫存,王士龍曾表示:「如果沒有外銷就沒有內銷,達到業績是經銷商的天職」,暗示原告三批發商如不配合塞貨行為並進行外銷,日後將無法續約,致原告三批發商陷於錯誤、迫於無奈配合塞貨行為,被告公司於原告三批發商支付貨款後仍拒不同意換貨,並拒絕原告三批發商於批發商合約終止後完整退貨,致劉明仁受有至少二百二十六萬九千一百零二元、啟益寵物公司受有至少四百九十八萬八千一百零八元、合益盛公司受有至少三百八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九元、金錢狗公司受有至少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元之損害,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部分,則為被告否認,辯稱:依原告三批發商與被告公司間合約第三‧二條約定,原告三批發商僅能在約定之批發區域內促銷銷售標的商品,不得在約定批發區域外促銷、銷售,或設立中盤商、分公司、配送站,亦不得向批發區域外之客戶銷售、招攬等,第三‧三條(d)約定原告三批發商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應盡力在批發區域內促銷銷售標的商品,並允諾達成雙方以書面於各年度營業計畫約定之標的商品目標,合約附錄A附加條款記載批發地區為臺灣,足見原告有促進標的商品銷售、達成年度營業計畫約定目標之義務,標的商品並無冷門熱門之分,經銷商均應設法銷售,被告公司同意提供檢疫文件,係因原告三批發商積欠高額貨款,為協助去化庫存而同意原告三批發商將商品銷往大陸地區,至金錢狗公司與被告無任何往來等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固有明文。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三五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三二三號、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二三號著有裁判闡釋甚明。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當事人於其利己事實之主張,除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權上已認知者外,應負立證之責;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原告於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十八年上字第一六八五號、十九年上字第三八號、二十年上字第二四六六號、二十一年上字第二0一二號著有裁判可資參照。又因受詐欺而為之買賣,在經依法撤銷前,並非無效之法律行為,出賣人交付貨物而獲有請求給付價金之債權,如其財產總額並未因此減少,即無受損害之可言,即不能主張買受人成立侵權行為而對之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而對之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二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㈡闡釋詳明。

(一)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無非以林禧芬指示王士龍對原告三批發商為「塞貨行為」(即要求原告三批發商大量囤積冷門之標的商品,或由王士龍直接以原告三批發商名義填寫標的商品之訂購單,且為便於調度,逕在存貨倉庫內為名義上交貨而未實際交付貨物,甚且未向原告三批發商收取貨款,指示財務經理楊淦洲放行,另透過王士龍、楊淦洲承諾日後可將冷門商品更換為熱門品項,貨款則按實際出貨數量支付),另介紹某大陸地區之公司負責人等人,要求原告三批發商將冷門標的商品售予前述人員,由前述人員將標的商品售往大陸地區,及曾佯稱同意原告三批發商及金錢狗公司可直接經營標的商品之外銷、跨境電商業務以去化庫存,王士龍亦曾暗示原告三批發商如不配合塞貨行為並進行外銷,日後將無法續約,致原告三批發商陷於錯誤、迫於無奈配合塞貨行為,被告公司於原告三批發商支付貨款後仍拒不同意換貨,並拒絕原告三批發商於批發商合約終止後完整退貨,致原告三批發商分別受有倉庫費用、設備費用、無法退換貨而折價銷售標的商品損失、資遣員工、滯銷標的商品損失,金錢狗公司受有價金及倉儲、過期銷毀及準備工作損失為論據。原告前開主張,均經被告否認,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各該主張之事實(含被告因故意過失為前揭行為、該等行為具不法性、原告受有損害、損害之數額及被告之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等節),皆負舉證之責。

(二)關於林禧芬指示王士龍對原告三批發商為「塞貨行為」部分1證人即被告公司前經銷商經理張耀鍾到庭證稱:「‧‧‧我當

時的職稱是經銷商經理,職務內容就是負責啟益行業務訓練及公司和啟益行業務來往‧‧‧我只負責啟益行,我上面只有一個業務經理‧‧‧訂貨程序就是我固定會去啟益行倉庫看他們的庫存,如果有比較少的,我就會跟啟益行倉管大哥講說那些品項要訂了,我會幫他們寫訂單,我傳回被告公司,公司就會排時間排車送貨,我還是有經過大哥同意才訂貨‧‧‧退貨程序就是貨包即期我們會處理,就是一個月盤點退貨區一次,然後開單給公司,公司在送貨來的時候順便把退貨帶回去,即期有可能就是賣不掉或是在客戶那邊放到即期。基本上退貨就是換貨,退貨的品項我們就是換貨給他們,如果退貨的品項和金額不多,我們就是同品項換,如果品項和金額比較大,可能會換比較好賣的品項‧‧‧(法官問:啟益行是否表示過他們不要再訂那麼多貨?)有,因為要不要訂那麼多貨,不是我能決定的,是我業務經理王士龍去跟他們談的,就是如果需要大量訂貨時,是王士龍自己下來跟他們談的,我只是負責一般的訂貨及他們談好之後的訂單,就是公司缺業績,王士龍有去找他們談,基本上每個月都會有這樣的情形,這是在我任職期間的後期‧‧‧我就會收到一個金額,我就把金額轉換成品項製作訂單,主要就是要達到業績目標,貨品也不一定是他們要的‧‧‧訂單金額怎麼來的我不清楚。(法官問:這些大訂單的貨有沒有實際送到倉庫?)有。我不會去管他們放不放的下,他們會想辦法,每個月倉庫都是滿的,但我還是可以看得出來他們有哪些貨是缺的。(問:方才提到賣不掉的可以換貨,是否適用於後來提到的大筆訂單?)要訂大筆的是會看被告公司庫存,但是到後來如果真的賣不掉我們會協助他們處理換成比較好賣的。(問:是否有不能更換的情形?)我在的時候沒有,除非是當初訂貨時有先約定好該批貨價格特別優惠,所以就不能換貨‧‧‧王士龍應該是有同意原告外銷,但介紹我不知道‧‧‧我只會依據啟益行他們給我們需求的數量來下單‧‧‧我會替他下單,我不會管他要不要銷往海外,但是我知道他可能要銷往海外,只要他們主動提供數量要下單,這是一筆業績我當然會替他下單‧‧‧(問:目標金額如果不能達成中間金額是如何湊足?)我們公司會有一個目標金額,如果啟益行自己給我們的訂單不到目標,月底王士龍會去跟啟益行就剩餘金額談這些差異金額要怎麼叫貨,貨物品項我們會依照被告公司庫存去決定‧‧‧(問:是否知道原告如何消化這些非他們自己訂單所訂貨商品?)我知道他們會銷往海外,但我不會去管‧‧‧我們等到公司庫存有比較好賣的貨時,就會協助他們把不好賣的貨換成好賣的‧‧‧(問:是否會有拒絕換貨的情形?)我任職期間內沒有」(見卷㈡第一00至一0六頁筆錄)。簡言之,①原告三批發商之訂貨,小額部分由張耀鍾與倉管人員確認,大額部分由王士龍與劉明仁溝通確認,皆經原告三批發商(倉管人員或劉明仁)同意項目及金額後,由張耀鍾代為製作訂購單,回傳被告公司安排運送事宜,②所有經銷商之即期或滯銷商品均可辦理換貨,更換同品項或其他較易銷售之商品,③原告三批發商所訂購之標的商品均運送至原告三批發商倉庫,④王士龍、張耀鍾均知悉原告三批發商擬將標的商品外銷,但不介入。

2證人即被告公司客戶經理周豈宏到庭證稱:「‧‧‧我的前手

是證人張耀鍾。訂貨有可能是啟益行自己下訂單或公司辦活動希望他們多下有業績,所以會去跟他們溝通,我會擬一個金額的訂單,跟他們主管溝通好,就是我把訂單擬好拿去給他們主管看,他們可能會刪,因為覺得金額過高或是不好銷售,他們說可以我們才訂,對於我們來說我們需要達到業績,如果有缺就去拜訪劉明仁,也是他說可以我們才訂‧‧‧換貨的情形是如果期限比較短或是快到期可以換貨,退貨是長蟲或是破包才能退,如果是我們寄送去的時候期限就比較短那我們就會讓他們換,但如果是正常的效期,原則上快屆期會辦活動幫助他們銷售,最後還是賣不掉才會再換貨‧‧‧我接手時模式就是這樣,他們下訂單我們出貨,證人張耀鍾有跟我說原告有在作外銷。(法官問:啟益行所有訂單的貨有沒有送到啟益行的倉庫?)都有送到啟益行嘉義倉庫。(法官問:原告是否有人跟你說貨太多?)劉明仁有反應,有跟我和王士龍講,劉明仁是說他盡量去銷售,說了很多銷售模式包含網路和外銷,他有說貨太多了,就說暫時不要進那麼多貨,我當下都有跟公司反應,公司希望他們幫忙可能有開條件,讓劉明仁再考慮看看,例如多給他%數,讓他可以用比較低的價格進貨,我不確定這樣會不會影響將來換貨‧‧‧有去嘉義倉庫盤點,沒有去高雄,也沒有視察金錢狗公司,我曾經有一次和財務長跟王士龍去嘉義倉庫,財務長會出面是因為財務的問題,我當時也不知道有跨境電商。(問:是否曾經陪同林禧芬去嘉義倉庫?為什麼?)有,二次,一次是因為劉明仁要檢疫報告,一次是因為財務問題,因為積欠貨款數額蠻高的。(問:為何要檢疫報告?)因為網路平台例如蝦皮,如果沒有檢疫報告就會被下架‧‧‧總經理說因為經銷商要檢疫報告我們就給,但至於劉明仁說要外銷的事情,總經理表示那是劉明仁自己事情,他不干涉。(問:原告積欠貨款很多,公司仍然正常出貨?)總經理就是有跟劉明仁協商,希望他可以提供一半擔保、一半現金,原本有答應,後來劉明仁要求跟亞洲財務長開會,財務長堅持要付現金,可以分三次,第一次是有照時間付,二、三次都有拖一些時間,第一次付款後公司有斟酌出貨‧‧‧(問:被告公司是否於原告付清貨款後就終止經銷合約?理由?)印象中是,應該是因為他們第二、三次遲付貨款就有違約,但公司給的理由為何我不確定‧‧‧(問:為何原告貨放不下還要繼續進貨?)就是我們便宜賣給劉明仁,那時候有跟王士龍講貨物放不下,就有協調說要租倉庫,我依照指示他們有的貨放在新澔豐倉庫‧‧‧就我認知塞貨就是指不經同意下把貨送過去,劉明仁那邊的貨都是有經過同意,訂單也都會跟他們倉庫主管確認後送出‧‧‧王士龍是希望劉明仁可以再多一些出貨源頭,就是一些網路還是店家,劉老闆有說他要作外銷,王士龍不予置評。(問:你說你認知的塞貨是不經同意把貨送過去,但沒有經過同意要送到哪裡去?)就是送高於訂購數量的貨過去,因為廠商不會來點,員工不會確定是不是老闆點的,如果真的有多送,客戶有權拒收,我們會收回來,這也常常發生」(見卷㈡第一0七至一一二頁筆錄)。簡言之,①原告三批發商之訂貨,部分由原告三批發商自行提出,部分係與劉明仁溝通確認,皆經原告三批發商同意項目及金額後,由周豈宏代為製作訂購單,回傳被告公司安排運送事宜,②效期較短或即期品可換貨,惟優先以活動促銷,僅瑕疵(長蟲)或破損始能退貨,③原告三批發商所訂購之標的商品均運送至原告三批發商倉庫(含原嘉義倉庫及新租用之新澔豐倉庫),④因原告三批發商積欠鉅額貨款,周豈宏曾陪同林禧芬、王士龍赴原告三批發商嘉義倉庫盤點,未曾聽聞任何跨境電商一事,⑤因應原告三批發商在國內電商平臺上銷售標的商品需求,周豈宏曾配合提供原告三批發商進口檢疫文件,⑥周豈宏曾協調原告三批發商租用新澔豐倉庫存放所訂購之標的商品,⑦王士龍、周豈宏均知悉原告三批發商擬將標的商品外銷,但不介入。

3證人即被告公司一0三年四月至一0八年一、二月間財務經

理楊淦洲到庭結證稱:「‧‧‧職務內容是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財務相關應收應付帳款之管理,我們有專門負責人員去處理應收客戶帳款跟應付廠商貨款。我接觸啟益行即劉明仁、啟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一兩次,是向他們催收帳款‧‧‧金額應該比較大,否則會由一般業務同仁去處理,我們有到嘉義啟益行找本人,有找到本人,主要是跟他確認什麼時候會還貨款‧‧‧(問:公司在運作上如果有貨款積欠,處理程序?)我們會先暫停出貨,會有業務同仁去瞭解何時可以收到貨款,店家如果沒有回應就會進到催收程序,可能會寄發存證信函‧‧‧客戶大小規模不同,我們貨款期限也不一樣,印象中原告劉有兩三個公司,如果啟益行貨款未付,我們還是可以出貨給其他公司,後來他貨款有付清。退貨一般就是我們產品包裝有問題,或是天氣熱長蟲,這樣我們會同意退貨,我沒有印象有換貨程序‧‧‧(問:決定要暫停或放貨的人是誰?)我印象中是系統會自動擋住該客戶訂單‧‧‧(問:去啟益行催收是跟誰去?)當時業務AARON Wang。我的部分只有催收,但是AARON Wang我不清楚,他們有單獨談‧‧‧(問:你的退貨是指瑕疵品不良品退貨?還是指換貨?)就是指產品上面有瑕疵」(見卷㈡第九六至九九頁)。簡言之,①因原告三批發商積欠鉅額貨款,楊淦洲曾親向原告三批發商催收,②被告公司對於積欠貨款客戶會暫停出貨,但原告三批發商係三客戶,因應貨款數額多寡,付款期限不一、是否暫停出貨亦不盡相同,③原告三批發商積欠之貨款後經付清,④瑕疵(長蟲)或包裝有問題商品可退貨,對換貨程序不了解。

4證人張耀鍾、周豈宏之證述關於:①原告三批發商之訂貨,

部分由原告三批發商自行提出、部分(由王士龍或周豈宏)與劉明仁溝通確認,皆經原告三批發商同意項目及金額後,由張耀鍾或周豈宏代為製作訂購單,回傳被告公司安排運送事宜,②效期較短或即期品可換貨,③原告三批發商所訂購之標的商品均運送至原告三批發商之倉庫,④王士龍、張耀鍾、周豈宏均知悉原告三批發商擬將標的商品外銷,但不介入部分,大致相符。周豈宏到庭作證時固仍為被告公司員工,有偏頗被告公司之虞,但張耀鍾自承與劉明仁素有交誼,甚且於到院作證後,復將前與被告公司代理人之電話錄音後主動送交原告(參見卷㈡第二六九至二七六頁錄音光碟暨譯文節錄),顯見張耀鍾與劉明仁交情匪淺,應無偏頗被告公司之虞,則立場相反之張耀鍾、周豈宏證述情節一致部分,應屬客觀可採,即雖實際傳送予被告公司之原告三批發商訂購單為被告公司員工張耀鍾或周豈宏所製作,但原告三批發商之訂貨項目及金額,要皆經原告三批發商(倉管人員或劉明仁)確認、同意,已非原告所稱「由王士龍直接以原告三批發商名義填寫標的商品訂購單」;且原告三批發商所訂購之標的商品均確實運送至原告三批發商之倉庫,亦無原告所指「為便於調度,逕在存貨倉庫內為名義上交貨而未實際交付貨物」情形,況被告公司倘有「為便於調度,逕在存貨倉庫內為名義上交貨而未實際交付貨物」情形,原告又何來向訴外人新澔豐運通公司承租倉庫存放、支出租金之可言(參見卷㈠第四七一至四八三頁倉庫儲位租賃合約書、統一發票)?又所有經銷商效期較短或即期品均可換貨,既確可換貨,亦難謂施用詐術;至被告公司業務部門主管王士龍、負責處理原告三批發商訂貨採購業務之張耀鍾、周豈宏,皆知情原告三批發商有將向被告公司訂購之標的商品外銷往大陸地區,但不干涉,而王士龍、張耀鍾、周豈宏知悉原告三批發商將標的商品外銷至大陸地區但不干涉,以原告三批發商銷售數量、金額之鉅,僅能認為係渠等基於被告公司業務人員身分,為保持或創造最佳之業績、維繫與客戶(含原告三批發商等批發商、經銷商)間良好關係,對於原告三批發商違反與被告公司間批發商契約第三‧二條約定,將標的商品銷售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其他地區情節,單純保持沉默,仍難謂有積極施用詐術,謊稱得外銷,甚至設立跨境電商情事。

5周豈宏之證述其餘部分(因原告三批發商積欠鉅額貨款,

周豈宏曾陪同林禧芬、王士龍赴原告三批發商嘉義倉庫盤點;因應原告三批發商在國內電商平臺上銷售標的商品需求,周豈宏曾配合提供原告三批發商進口簡易文件;周豈宏曾協調原告三批發商租用新澔豐倉庫存放所訂購之標的商品),因僅周豈宏單獨見聞、參與,張耀鍾並未見聞,故無從互核比對,但周豈宏此部分之證述,關於事實部分(周豈宏曾陪同林禧芬、王士龍赴原告三批發商嘉義倉庫盤點;周豈宏曾配合提供原告三批發商進口檢疫文件;周豈宏曾協調原告三批發商租用新澔豐倉庫存放所訂購之標的商品),皆為兩造所不爭執,亦屬可採。證人楊淦洲作證時已與兩造無任何法律關係,與兩造亦無宿怨仇隙或故舊親誼,本件訴訟結果於其復無任何法律上、經濟上利害關係,此仍為兩造所不爭執,衡情楊淦洲應無甘冒偽證罪責為偏頗不實證述之可能或必要,所述應屬客觀可採;加以兩造就楊淦洲之證述關於「楊淦洲曾親向原告三批發商催收」、「被告公司對於積欠貨款客戶會暫停出貨,但原告三批發商係三客戶,因應貨款數額多寡,付款期限不一、是否暫停出貨亦不盡相同」、「原告三批發商積欠之貨款後經付清」部分並無爭執,關於「瑕疵(長蟲)或包裝有問題商品可退貨」部分之證述,亦與周豈宏之證述吻合,楊淦洲之證述仍屬可採。

6綜上,原告三批發商向被告公司訂購標的商品,縱或可能

經過王士龍勸說、鼓勵、促銷,要皆為原告三批發商針對自身之營運需求、商業判斷,基於與被告公司間批發商合約所為,並無證據足認有被告所謂「塞貨行為」。

(三)關於林禧芬又透過訴外人介紹廣州眾寵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等人,要求原告三批發商將冷門標的商品售予前述人員,由前述人員將標的商品售往大陸地區部分,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採憑。

(四)關於林禧芬於一0八年八、九月間基於被告公司總經理身分,佯稱同意原告三批發商及原告金錢狗公司,可直接經營標的商品之外銷、跨境電商業務,且指派相關人員陪同原告三批發商至美國物流公司委任之基隆吉順報關行協商美國進口後出口應備文件及報關程序,並提供原廠出口檢驗檢疫證,以去化庫存部分1原告此節主張已經被告否認,而原告請求訊問之證人即吉

順報關行負責人何定洽到庭結證稱:「‧‧‧陳榮民‧‧‧很久以前有跟我要一些資料,就是美國進口檢疫資料,我有調一些給他‧‧‧他是跟我要寵物飼料美國出口到台灣的檢疫證,檢疫證專門用在美國到台灣,其他地方就沒有用,我是給他影本,因為正本在檢疫局,他好像說是被告公司經銷商。(法官問:與希爾思公司何往來?)我幫他報關,五六年有了‧‧‧我跟希爾思公司接觸都是跟船公司的WENDY小姐聯絡,有時候還是會跟希爾思公司接觸,叫ALEX‧‧‧(法官問:陳榮民去找你是否有他人陪同?)沒有印象,不記得了,太久了,印象中好像只有他。(法官問:陳榮民是否說明為何要看美國到台灣檢疫證?)忘記了,用途忘記了,我當時有知會被告公司,也跟他們說資料沒有用‧‧‧我有知會被告公司,而且資料給他也沒有用,知會何人忘了。(問:知會時,被告公司如何回應?)他們同意,影本也沒什麼‧‧‧我也有知會被告公司,他們同意我才去撈資料‧‧‧(問:方才稱檢疫資料如果要出口到其他地方就沒有用?)那是美國FDA開出來的,出口的起點和目的地都有寫。所謂沒有用是指效力,因為那張證只能到臺灣為止‧‧‧下方羅馬數字第二點有寫肯薩斯州,第三點是台灣希爾思公司台北,這張證僅供這批貨用,其他都不能用‧‧‧那張證只是這批貨進口用,正本也交給檢疫局了。

(問:是否可以出口用?)不可以,在進口通關時檢疫局已經銷掉了‧‧‧(問:被告公司有任何人提過還是介紹陳榮民?)我記得是陳榮民主動來聯繫我,我再知會被告公司」(見卷㈡第二三二至二三五頁筆錄)。簡言之,負責辦理被告公司商品自美國進口報關業務之吉順報關行負責人何定洽,經知會被告公司獲同意後,曾提供金錢狗公司負責人陳榮民部分由美國官方所出具、被告公司自美國出口特定商品至臺灣之檢疫證明文件影本。

2何定洽與兩造俱無宿怨仇隙或故舊親誼,本件訴訟結果於

其亦無任何法律上或訴訟上利害關係,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衡情何定洽應無甘冒偽證罪責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或必要,所述應屬客觀可採。參諸何定洽提供予陳榮民之文件影本,經原告在本院提出,標題為「DOG/CAT FOOD CONTAIN

ING ANIMAL ORIGIN INGREDITENS(OTHER THAN EXEMPT INGREDIENTS)EXPORTED TO TAIWAN」,中譯文為「含(除豁免成分外)動物源成分之狗/貓糧食出口臺灣」(見卷㈠第二七三至三一五頁),明揭是份文件係用以證明是批「由美國出口至臺灣」貨物之相關事項,顯無從在「自臺灣地區出口境外」情形使用,被告公司辯稱提供該等文件影本係便於原告三批發商因應國內電商平臺或下游經銷商之要求,以利原告三批發商銷售、去化庫存,尚非子虛,要難據以證明林禧芬或王士龍曾向原告三批發商謊稱得設立跨境電商。

3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資佐憑,就此部分主張,亦非有據。

(五)關於王士龍曾表示:「如果沒有外銷就沒有內銷,達到業績是經銷商的天職」,暗示原告三批發商如不配合塞貨行為並進行外銷,日後將無法續約部分,亦無任何證據可資佐憑,且王士龍縱或曾為前開表示(僅係假設),亦僅為王士龍基於被告公司業務經理身分,對原告之期許、激勵言詞,原告三批發商與希爾思美國母公司、被告公司往來多年,為年營業額數千萬元、逾億元之法人、商人,豈有因王士龍前開區區二語,即陷於意思表示不自由之理,況原告三批發商迄未撤銷向被告公司訂購標的商品之意思表示,則無論王士龍曾否為前開言詞,或前開言詞是否構成脅迫(僅係假設),原告三批發商與被告公司間標的商品買賣契約仍均有效,被告公司並業將原告三批發商所訂購之標的商品交付原告三批發商,至原告三批發商後續是否得以將買受之標的商品銷售獲利,要非所問,非出賣人被告公司所應負責,就原告三批發商與被告公司間批發商契約、標的商品買賣契約,原告三批發商俱無受損害之可言,原告此節所指,亦無可採。

(六)關於王士龍於○○○年○月○日出具聲明書,承諾如原告三批發商於同年底尚有未售罄之庫存(含即期品、不良品),經雙方確認解除經銷合作時,將以原進貨條件回收部分1是紙聲明書係由王士龍於一0八年十月四日親自書寫,內容

為:「本公司謹此聲明銷售予啟益行、啟益寵物用品公司‧‧‧合益盛貿易有限公司之寵物飼料,於一0八年度十二月底,若有任何未售罄之存貨商品(含即期品及不良品),經雙方確認將解除經銷合作時,同意以原進貨條件收回,絕無異議。謹此。聲明人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王士龍並在聲明人公司名稱下方簽名(見卷㈠第三一七頁),此經王士龍當庭坦認屬實。

2關於是紙聲明書,製作背景為:○○○年○月間,原告三批發

商積欠鉅額貨款,王士龍奉被告公司之命前往原告三批發商所在地嘉義,就原告三批發商所積欠貨款取得抵押權設定擔保文件及收回前期帳款,原告三批發商指派陳榮民到場,要求王士龍書立是紙聲明書,否則拒絕交付貨款抵押權之設定文件,其為達成是次行程任務,且考量被告公司應不至於同年底終止與原告三批發商間批發商合約,乃書立後交付陳榮民收執,以達成任務(見卷㈡第二四二頁筆錄)。

3由是紙聲明書內容及製作背景,足見原告三批發商係因○○○

年○月間已積欠被告公司鉅額貨款,恐於年底遭被告公司終止批發商合約,將難以繼續銷售標的商品,而不願盡力清償貨款債務,乃要求被告公司承諾倘於當年底終止兩造間批發商合約,須以原進貨條件收回所有尚未售出之標的商品;則姑不論王士龍是否有權代理被告公司為如是紙聲明書所示之意思表示,是紙聲明書之效力縱及於被告公司(僅係假設),是紙聲明書既記載被告公司聲明銷售予原告三批發商之寵物飼料,於一0八年度十二月底,如有任何未售罄之存貨(含即期品及不良品),經雙方確認將解除經銷合作時,同意以原進貨條件收回,原告三批發商請求被告公司以原進貨條件收回渠等自被告公司訂購、尚未售出之標的商品,不唯僅以一0八年十二月底為確認未售出標的商品品項、數量、進貨條件價額之唯一時點,且以兩造間批發商合約於一0八年十二月底終止為前提,而被告公司係於一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發函於同年四月一日終止雙方間批發商合約,晚於聲明書所載之終止時達一年三月之久,原告自不得再以是紙聲明書對被告公司、王士龍為主張或請求。

(七)綜上,並無證據足認林禧芬、王士龍有任何故意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尤其被告與金錢狗公司並無任何往來,原告所指損害(租用倉庫、購置設備、折價銷售、滯銷商品價額、資遣員工、跨境電商準備工作、倉儲、銷毀、價金損害等),要皆源於自身採購、存置貨物、銷售、營運甚或終止營運以避免虧損擴大之商業判斷、需求,無從令依約合法銷售標的商品予原告三批發商且與金錢狗公司無任何往來之被告公司、負責人林禧芬、業務主管王士龍負責,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所稱損害,難認有據。

(八)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所稱損害,難認有據,已經本院審認如前,原告所稱損害數額,雖有爭執,已無認定必要,爰不贅述。

五、綜上所述,並無證據足認林禧芬、王士龍有任何故意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尤其被告與金錢狗公司並無任何接觸往來,原告所指損害(租用倉庫、購置設備、折價銷售、滯銷商品價額、資遣員工、跨境電商準備工作、倉儲、銷毀、價金損害等),要皆源於自身採購、存置貨物、銷售、營運甚或終止營運以避免虧損擴大之商業判斷、需求,無從令依約合法銷售標的商品予原告三批發商且與金錢狗公司無任何往來之被告公司、負責人林禧芬、業務主管王士龍負責,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聲明所示第一至四項所示數額,洵屬無據,不應准許,爰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