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會員卡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31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萬5,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